明明是补偿协议没谈拢遭拆除,何必用影响公共利益当借口

发布时间:2021-07-06 13:59:00 作者:

杨先生的房屋面临征收,征收方在未作出评估报告、补偿决定及任何相关法律文书的情况下,直接将杨先生房屋拆除,杨先生将征收方诉至法院后

   杨先生的房屋面临征收,征收方在未作出评估报告、补偿决定及任何相关法律文书的情况下,直接将杨先生房屋拆除,杨先生将征收方诉至法院后,征收方竟辩称,因为杨先生长期不腾房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公共利益,这才拆除。影响了公共利益就能肆意拆除?法院又会如何认定?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带大家一起来看看这一案件。

    杨先生家居住在湖南省张家界市某区,拥有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证。2015年10月12日,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改善市民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征收方发布《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房屋征收决定》,杨先生的房屋被纳入到征收范围内。

   随后,征收方多次与杨先生进行协商,但由于对补偿事项存在争议,双方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2019年8月1日,征收方在未向杨先生作出房屋评估报告、房屋补偿决定及任何相关法律文书的情况下,直接将杨先生的房屋拆除。

   杨先生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在律师的帮助下,将征收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征收方实施拆除杨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法庭上,征收方辩称,杨先生的房屋属于无证建筑,且曾多次与杨先生进行协商,均未达成一致,鉴于杨先生长期不腾房让地对公共利益造成了重大影响,这才对杨先生房屋进行拆除。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本案中,征收方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其向杨先生作出了评估报告以及房屋补偿决定书,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依法申请了人民法院没有合法手续执行,而是擅自将杨先生房屋强行进行了拆除,显然违反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征收方实施拆除杨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对于该案,王有银律师认为,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拆迁的前提是要做好被征收人的安置补偿工作,即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但是实践中,许多被征收人在未获得安置补偿的情况下,房屋就遭到了拆除。以王有银律师代理的甘肃省宋先生一案为例,甘肃的宋先生在村里有自建房屋一套。2018年7月,县国土局向宋先生送达《责令改正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认定宋先生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进行房屋建设的行为违法,责令宋先生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恢复土地原貌。随后,镇政府组织人员对宋先生的房屋实施拆除。

   圣运律师在接受宋先生委托后,仔细审查了每一个案件细节,最终发现镇政府在催告程序中没有告知宋先生所享有的救济权利。圣运律师认为,镇政府在拆除之前虽然履行了催告程序,但其具体内容与法律的要求存在差距,最终将导致拆除程序存在瑕疵。

   以此为基础,圣运律师协助宋先生提起行政诉讼进行争取合法权益。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圣运律师的意见,判决确认镇政府实施的拆除行为违法。为后续宋先生获得合理补偿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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