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价报告有问题,征收决定被判撤销!

发布时间:2020-07-19 21:30:42 作者:

有拆迁户咨询,自己的房屋评估数额太低,由此得出的补偿更低,这种情况如何救济?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为大家解读:评估

    有拆迁户咨询,自己的房屋评估数额太低,由此得出的补偿更低,这种情况如何救济?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为大家解读:评估报告上不符合规定的评估环节,可能成为你争取合理补偿的关键!

    今天为大家讲述的案子就是这样:政府委托的评估报告上没盖公章,评估师也没签字,法院判决撤销征收决定。

案情简介

    2013年2月,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的决定,周先生的房子位于征收范围内。

    经征收实施单位委托内蒙古某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其房屋作出《房地产估价报告》并予以送达,周先生认为房地产评估公司是由征收单位单独委托且评估确定的房屋价格远低于市场价,其后周先生与征收实施部门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2013年5月7日,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予以送达。周先生不服,向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经复议市政府维持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周先生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周先生请求,撤销了被告所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法院认为

    经审理法院认为,某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做出的《房地产估价报告》系拆迁机构单方委托。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规定。

    同时该《房地产估价报告》中评估师没有签名,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七条:“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的法规规定。被告辩称的行政决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圣运律师说

    实践中,有的拆迁户在什么都不知道的情况下就收到了某某房地产评估公司给出的评估报告,其实这是不合法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因此,未经拆迁户选定仅由拆迁方选定评估机构,就已侵犯了拆迁户的选择权,收到这样的评估报告切不可草率确认,建议及时联系律师,听取专业法律建议,避免自身利益受损。

    其次要提醒拆迁户的是评估报告落款必须有评估机构盖章和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且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还要注意,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勘察、调查、测量的人员须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没有资质的人员作出的评估很可能是不合法的。

    最后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提醒您在征地拆迁活动中,征收评估程序较为复杂,任何一个环节出现瑕疵,都可能导致补偿的降低。在遭遇复杂情况时,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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