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拆除砖厂砖窑,法院称未引用法律条款判违法

发布时间:2020-04-21 16:08:44 作者:

河北一家福利砖厂被当地政府拆除,承包人起诉了,一审法院称乡政府拆除行为未引用法律条款,确认拆除违法。 之后,乡政府上诉了,说拆迁取

河北一家福利砖厂被当地政府拆除,承包人起诉了,一审法院称乡政府拆除行为未引用法律条款,确认拆除违法。
 
    之后,乡政府上诉了,说拆迁取缔砖窑是涉县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自己只是配合,不该作被告。今天,圣运律师说说这个案子。

    邯郸涉县神头乡的一家福利砖厂,2010年被吴先生承包,当时还和神头村委会签了《神头村砖窑承包协议书》,之后被两次转包。
 
    2015年9月10日,神头乡政府向福利砖厂发出通知,内容是:按照省、市、县开展关停取缔实心粘土砖瓦窑专项行动的有关精神,决定对砖厂进行拆除,通知砖厂于9月12日前将厂房设备、砖、砖坯等清理完毕,否则后果自负。
 
    14天后,神头乡政府组织人员将福利砖厂的部分窑体拆毁。承包人吴先生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涉县神头乡政府拆除行为,未引用法律条款,未依法给予当事人陈述权、申辩权,未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法院判决确认乡政府拆毁砖厂部分砖窑窑体的行为违法。
 
    神头乡政府上诉称:拆迁取缔砖窑是涉县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自己只是作为一级政府配合,将自己作为被告起诉,主体不适格。另,福利砖厂系属于神头村委会所有,吴某只是承包人,且已层层转包,不具备主体资格。
 
    吴某说,是乡政府组织人员拆除的砖窑。且自己是福利砖厂的承包经营者,与乡政府拆毁砖厂砖窑的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主体适格。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乡政府组织人员将部分窑体拆毁的事实,由当事人陈述、涉县神头乡神头村民委员会、证人证言等予以证实。作为涉县神头福利砖厂的承包经营者,乡政府称吴志刚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对乡政府的起诉理由不予支持。法院终审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针对本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认为:乡政府向涉县神头福利砖厂送达书面通知,决定对砖厂进行拆除,并组织人员将部分窑体拆毁,事实清楚。吴先生作为涉县神头福利砖厂的承包经营者,原告主体适格。
 
    神头乡政府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也违反法定程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没有合法手续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
 
    “相关拆迁的法律法规很多,很细。政府拆除是否引用或者遵守法律条款,都体现了法律专业性。如果拆迁户为此感到疑惑,可第一时间向专业拆迁律师咨询。”王有银律师说。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乘车路线

电话:400-1598098 邮箱:syls@bjsheng.c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3层

拆迁律师 征地律师 征地拆迁补偿

版权所有 ©2011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110444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