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拆迁户,要求公开区全体人员名单

发布时间:2020-04-10 16:52:17 作者:

拆迁户申请信息公开。他要求公开的拆迁信息,法院判决支持了,但他要求公开的官员名单,法院没支持。法院这样做对吗?听听圣运律师怎么说

    拆迁户申请信息公开。他要求公开的拆迁信息,法院判决支持了,但他要求公开的官员名单,法院没支持。法院这样做对吗?听听圣运律师怎么说。

    顾先生家在苏州的房子,因为道路改造赶上拆迁。顾先生向苏州市姑苏区政府书面提交申请,要求公开与胡某某同在沧浪区(后合并到姑苏区)政府动迁办公室工作的由区政府发薪的全体工作人员名单,现姑苏区政府内设住建局的副科级以上官员名单以及动迁办形成的十全街他指定门牌号的拆迁档案。

    姑苏区政府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作出书面答复:关于由区政府发薪的全体工作人员名单和姑苏区政府内设住建局的副科级以上官员名单,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关于拆迁档案,只能提供十全街13-1的,其它门牌号的拆迁档案“与您不存在关联”,不予公开。

    对这个答复,顾先生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姑苏区政府关于顾先生申请的信息公开一、二事项,答复并无不当。

    关于第三项,顾先生认为“十全街13-1”的拆迁档案材料中政府少给了某些人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等部分内容,但姑苏区政府否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顾先生未能提供该政府信息由被告制作或者保存的相关线索,依法不予采纳。

    关于其它十全街门牌号的拆迁档案的政府信息事宜,《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别需要”应区别于普通知情权的需要。顾先生的房屋因苏州市环城河东段道路改造而拆迁,作为拆迁户家庭成员对同一时间该地段其他拆迁户拆迁安置情况有法律规定的知情权利,姑苏区政府以顾先生的申请不符合“三需要”为由,拒不公开信息,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撤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第三项关于“其它十全街门牌号档案”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责令重新答复,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姑苏区政府上诉,称其他拆迁档案涉及个人隐私,就是不应该公开,而且确实和顾家无关,且涉案拆迁档案现存在于苏州市城乡建设档案馆,判决姑苏区政府公开没有法律依据。

    顾先生也上诉了,认为自己有知情权,申请公开其他户的拆迁档案可以保障拆迁安置的公平公正。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顾先生向姑苏区政府申请公开十全街其他拆迁户的拆迁档案,因顾先生的房屋因涉案项目而拆迁,其申请公开同一拆迁范围内其他拆迁户的拆迁档案,符合自身生活等特殊需要,依法有权向姑苏区政府提出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为什么拆迁信息可以公开,官员信息不能公开?就此,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解释说,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条例中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顾先生申请公开的政府全体工作人员名单、内设住建局的副科级以上官员名单,确实不属于政府信息,不公开并无不当。

    “其实,拆迁信息有价值,而上述名单对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没有什么实际价值。实践中,有时候拆迁户因为对法律缺乏了解以及其他心理,在申请信息公开时,提出了一些条例规定之外的内容,这其实是浪费诉讼成本和精力的做法。所以说,申请信息公开确实是争取合法权益重要手段,但也需要助力于专业拆迁律师,事半功倍。”王有银律师说。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乘车路线

电话:400-1598098 邮箱:syls@bjsheng.c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3层

拆迁律师 征地律师 征地拆迁补偿

版权所有 ©2011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110444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