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输三场仍不放弃,这个拆迁户申诉到最高法,最后赢了!

发布时间:2020-04-09 13:34:18 作者:

这个拆迁户,官司一路从当地打到了最高法院,行政复议不支持、一审输、二审输,都没能让他丧失信心,最终在律师的助力下在最高法院取得法

    这个拆迁户,官司一路从当地打到了最高法院,行政复议不支持、一审输、二审输,都没能让他丧失信心,最终在律师的助力下在最高法院取得法律上的胜利。

    今天,圣运律师和大家说说这起案子,希望那些有悲观情绪的人,看完之后能重燃信心!

    广东兴宁,卢先生的房子面临征收。在卢先生不配合的情况下,福兴街道办工作人员会同公证处、城市测量队及评估公司人员,对被征收房屋进行了丈量登记和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一审法院的认定,工作人员事后将结果告知了卢先生,并向卢先生催告,要求其到街道办签征收补偿协议书,卢先生没去。兴宁市政府对卢先生作出11号征收补偿决定书。

   为此,卢先生申请行政复议,之后对结果不满,提起行政诉讼,认为1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具有合法性,诉请撤销。

    一审,梅州市中级法院认为兴宁市政府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执行,对保护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有利,兴宁市政府作出的1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内容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判决驳回卢先生诉讼请求。

    卢先生不服,上诉。二审,广东省高级法院也没有支持他。

    卢先生还是不服,他继续申诉,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

    他认为:原判决未查明案涉房屋是否在征收范围内,新证据《兴宁市2013年第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能充分证明他的房屋并不在征收房屋决定的征收范围内;

    他也从未收到征收补偿评估报告,兴宁市政府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送达了征收补偿评估报告,兴宁市政府作出1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变相剥夺了他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的法律救济途径。

    最高法院受理了再审。再审过程中,出现了一个大的变化:兴宁市政府作出《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通知》,把针对卢先生作出的11号兴宁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撤销,理由是“存在程序缺失问题”。

    兴宁市政府称,将在补正完善程序重新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但卢先生没有退缩,表示不撤回起诉。

    经审查,最高法院认为,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本案中,兴宁市政府虽然已自行撤销1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属于“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的情形,而卢先生仍不撤回起诉,依照上述规定,应判决确认1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违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法院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的同时,应当对复议决定一并作出相应判决。本案中,梅州市政府39号复议决定维持1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1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现已被兴宁市政府自行撤销,39号复议决定亦应予撤销。

    最终,卢先生取得了法律上的胜利。

    针对这起案件,圣运律所主任王有银律师感慨道,这个案子说明,征收拆迁类案件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中一部分案件可能会一波多折。但是,只要手里有证据,法律水平过硬能据理力争,即便一路有坎坷,最后还是会赢得一个好的结果。

    “一些当事人通过圣运自媒体联系我,但言语中流露着悲观情绪。其实,只要找对‘帮手’,我相信很多案子会峰回路转的。这个案件,就是个很好的例子。”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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