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见!征收期间,后花园被拆除

发布时间:2020-03-06 17:31:54 作者:

陆先生,不但有房,屋后还有一座自己建的后花园。让他气恼的是,征收期间,当地街道办事处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把后花园给拆了,

    陆先生,不但有房,屋后还有一座自己建的后花园。让他气恼的是,征收期间,当地街道办事处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把后花园给拆了,之后还说不是自己拆的,是碰巧在现场。
 
    法院最终判拆除违法,街道办事处应把花园恢复原状。今天,圣运律师和您聊聊这起少见的拆后花园案。

    陆先生在江苏泰兴市济川街道南郊村,有一处传统建筑,屋后有一座古色古香的后花园。

    陆先生起诉称,2015年12月9日,济川街道办事处在没有任何法律文书作为依据、也没有获得自己同意的情况下,动用保安冒充警力,将后花园夷为平地。

    陆先生说,他的风景树木不知去向,大量古巨石、石桌、石凳、石径等不翼而飞,他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街道办违法,将后花园恢复原状。

    济川街道办则辩称,其已经和陆先生就拆迁事宜协商多次,但后花园不是街道办拆除的,是别人组织拆除的,当时只是因为其他原因,街道项目部与拆迁公司的人碰巧在现场。

    但在法定期限内,街道办未提交证据、依据。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花园被拆除时,济川街道办有工作人员在场,其虽辩称系因其他项目,并未实际参与拆除活动,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由此,在未有其他主体宣告实施拆除或承担责任之情况下,法院推定街道办系该次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

    最终,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判决确认济川街道办事处拆除花园违法,应将花园恢复原状。

    针对此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解读说,原告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地处被告行政辖区内,日间对有主的地上附着物采取有组织的拆除及运离,且被告亦实际经历该次拆除活动,其又恰系原告所建房屋之动迁主体,具有推进动迁工作,拆除非属动迁范围之涉案附着物的动因,故从常理来看,被告难谓系单纯的目击而非参与,法院这么判,也是鉴于此。

    王有银律师还表示,济川街道办超过法定的举证期限,未提交作出拆除行为之证据、依据,应视为没有证据、依据。街道办在欠缺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径行实施拆除行为,显属违法。根据国家赔偿法,陆先生有主张赔偿的权利。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乘车路线

电话:400-1598098 邮箱:syls@bjsheng.c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3层

拆迁律师 征地律师 征地拆迁补偿

版权所有 ©2011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110444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