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款未追回等拖延履责理由不是对拆迁户不安置的借口

发布时间:2020-02-12 18:39:21 作者:圣运律师

郁女士的房子被拆迁了,但她却没见着拆迁补偿协议,究其原因才发现自家亲戚伪造委托书签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冒领了她的补偿款,郁女士诉至

    郁女士的房子被拆迁了,但她却没见着拆迁补偿协议,究其原因才发现自家亲戚伪造委托书签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冒领了她的补偿款,郁女士诉至法院,法院判令该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无效后,房管局却以补偿钱款尚未追回等理由,拖延对郁女士进行安置,这可怎么办?

    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结合一起高院案例为你解读这一问题。
 
    申请安置补偿,却以补偿钱款尚未追回为由给“打发了”

    郁女士、孙先生母子二人在上海市静安区有套房子,孙先生父亲去世后该房屋一直由亲戚刘先生居住。

    后来,该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过程中,刘先生伪造了一份其与郁女士母子共同署名的“全权代表委托书”,房管局依据该委托与刘先生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协议选择货币补偿,刘先生领取了全部补偿款。

    其后郁女士发现刘先生所持的委托书系其私自伪造,郁女士、孙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前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无效。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确认该协议无效,并判令刘先生返还已领取的补偿款。

    随后,郁女士、孙先生以被征收人身份多次申请房管局履行安置补偿义务,房管局认为刘先生冒领的补偿款虽有法院判决返还,但案件尚未执行到位,难以开展下一步的安置补偿工作。

    无奈之下,郁女士、孙先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房管局履行行政职责。

法院:行政机关负有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补偿的法定义务

    法院受理该案后,合议庭向房管局释明,刘先生冒名签约并领款的行为与郁女士、孙先生要求安置补偿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房管局不能因暂时无法追回款项而拒绝对被征收人履行安置补偿义务,在原有协议已被确认无效的情况下,应及时重新启动征收补偿程序。并向静安房管局发出协助化解矛盾建议函,敦促及时启动安置补偿程序,拟定补偿方案。

    最终,静安房管局同意在刘先生返还钱款之前,先行对郁女士、孙先生进行安置补偿,并初拟了框架方案。郁女士、孙先生同意按该方案进行,随后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圣运律师说

    该案中,法院阐明了行政机关负有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补偿的法定义务,否定了其关于钱款尚未追回等拖延履责的理由。履行补偿安置义务是行政机关应主动履行和必须履行的,拆迁方拖延履行补偿职责很可能构成行政不作为,侵害拆迁户的合法权益。该案是上海高院发布的2018年度行政审判十大案例之一,对于同类型争议的解决具有一定参考之意。

    行政不作为是拆迁过程中,行政主体常见的违法行政行为。拆迁户如果遭遇了征收方以各种借口拖延履行补偿的情况,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并及时启用法律程序对其行为进行审查,在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律手段,诉请法院确认行政机关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要求法院判决责令行政机关启动安置补偿程序,及时拿到本该属于自己的合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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