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拆迁案例:两级国土局行政不作为,正确的应对方式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8-07-30 15:42:28 作者:

案情回顾 吴先生是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居民,其房屋面临着征收。因未与政府达成补偿协议,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吴先生经多方打听,

 案情回顾

        吴先生是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居民,其房屋面临着征收。因未与政府达成补偿协议,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吴先生经多方打听,找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律师团队为其代理土地征收争取合法权益相关法律事务。
 
办案掠影
        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和唐琦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详尽的案情分析,决定先从政府信息公开做起。在律师的指导下,吴先生于2015年6月18日以邮政特快专递的形式向安顺市国土局西秀区分局申请书面公开其房屋所在地新建项目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等政府信息。
 
        安顺市国土局西秀区分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对吴先生的申请作出答复。在圣运律师的建议下,吴先生向安顺市国土局提起行政复议,要求安顺市国土局西秀区分局履行行政职责,让人始料未及的是,安顺市国土局以吴先生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为由驳回了他的复议请求。律师经过研究,认为安顺市国土局的行政行为严重违法,决定起诉安顺市国土局。
 
双方辩论要点
国土局:一、本案中,原告错列被告,应裁定驳回起诉。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等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作为行政诉讼被告情况只有复议机关不作为、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或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情形,本案被告的行为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况之一。
 
圣运律师解读违法点:被告列出的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了三种情况下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以复议机关为被告,但不等于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只局限于上述三种情形,上述司法解释均未对不服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应以谁为被告作出限制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作为当事人的一项法定权利,“无救济即无权利”,当事人如因行使此权利遇阻或被侵害,应享有相应的救济权。因此,以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以作出该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为被告,符合行政诉讼的规定和原则。
 
国土局:二、被告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接到原告的复议申请后,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了审查,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依法送达了当事人,被告及时履行上级行政机关的职责,告知了原告相关救济途径,并责令安顺市国土局西秀区分局对原告进行答复。
 
圣运律师解读违法点: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上级行政机关等职能部门举报,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此条例的制定旨在为了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促进行政机关公开其记录或保存的信息。因此,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安顺市国土局西秀区分局侵害了吴先生的知情权,吴先生既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由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争取合法权益结果
       法院最终支持了吴先生的诉求,判决撤销安顺市国土局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至此吴先生请求信息公开的争取合法权益路终于画上圆满句点,也为下一步权利的争取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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