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4-11 12:32:09 作者:圣运律师
丁先生在贵州某村拥有房屋一套,因棚户区改造,丁先生的房屋被拆除。在通过诉讼确认该拆除行为违法后,丁先生向区管委会申请行政赔偿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人】:区管委会
【案号】:(2018)黔04行赔终27号
【案情回顾】
丁先生在贵州某村拥有房屋一套,因棚户区改造,丁先生的房屋被拆除。在通过诉讼确认该拆除行为违法后,丁先生向区管委会申请行政赔偿,要求恢复宅基地、房屋原状并赔偿相关损失。区管委会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赔偿决定:驳回丁先生要求恢复原状的请求,对丁先生进行货币赔偿,但赔偿数额双方一直争执不下。
由于迟迟未能达成一致,房屋又被拆除,丁先生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王有银主任迅速制订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助丁先生诉讼争取合法权益。一审法院以区管委会发布的《征补方案》为主要依据,判决区管委会给付相应的赔偿金,但圣运律师认为,参照早于《征收公告》的《征补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使得补偿金额的计算远远低于同一地块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值,属于严重错误,建议丁先生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能低于征收公告之日起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本案中,《征收公告》是2016年7月20日作出的,而《征补方案》是2014年4月25日作出的,参照后者的时间点明显不当。
但是,由于该棚改项目涉及拆迁户590户,其中563户按照《征补方案》签约,签约率高达95.42%,说明该项目的补偿安置是相对合理的。另外,如果改变评估时点,可能会造成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故认为一审法院的评估时点较为符合本案实际,但在其他方面,可以加判赔偿金额。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加判了赔偿数额,并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