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3-18 11:00:48 作者:圣运律师
【委托人】:丁先生【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告人】: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案情回顾】 丁先生在贵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人】: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情回顾】
丁先生在贵州省某村有房屋一套,因棚户区改造,丁先生的房屋被拆除。确认该拆除行为违法后,丁先生向区管委会申请行政赔偿,要求恢复宅基地、房屋原状并赔偿相关损失。区管委会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赔偿决定:驳回丁先生要求恢复原状的请求,赔偿丁先生人民币70余万元。丁先生不服该决定,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有银律师通过对案情的分析研究,制订了办案方案,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出庭应诉。圣运律师认为,区管委会作出赔偿人民币70余万元的行政决定明显不合理,协助丁先生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重新计算赔偿数额并依法作出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丁先生的宅基地已经被纳入征地规划范围内,要求恢复原状不具备现实可能性,不予支持。关于其他损失,则按照区管委会的《征收补偿方案》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给付相应的赔偿金,经计算,共计人民币70余万元。
圣运律师针对一审判决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研究,认为关于涉案房屋价值的评估,有违“公平补偿”原则。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能低于征收公告之日起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本案中,丁先生获得的赔偿与房屋实际价值不符,遂建议丁先生提起上诉,获得合理的补偿金额。
二审法院采纳了圣运律师的意见,对于丁先生应该获得的合理补偿进行了加判。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区管委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赔偿丁先生合理补偿款,并支付相关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