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运第1604起胜案】贵州拆迁案例:房屋被拆除,律师助力最终获得合理赔偿!

发布时间:2019-03-18 11:00:10 作者:

【委托人】:曹先生等人【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告】:区管理委员会案情回顾 曹先生等人是贵

【委托人】:曹先生等人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区管理委员会

案情回顾

        曹先生等人是贵州省安顺市某村村民,在该地拥有房屋。几年前,曹先生和村民们得知,村里的房屋在某项目建设的拆迁范围内,因补偿不合理,大家一直未与拆迁方签订补偿协议。

        2017年下半年,拆迁方为了加快拆迁进度,对曹先生等人的房屋实施了拆除,为了维护合法权益,获得合理补偿,曹先生等村民共同协商之后,决定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王有银律师团队为他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争取合法补偿。


        委托律师后,在办案律师的帮助下,曹先生等人通过诉讼程序确认该拆除行为违法后,迅速向区管委会申请行政赔偿,要求恢复宅基地、房屋原状并赔偿相关损失。不料,区管委会作出决定,驳回曹先生等人的请求。


         团队办案律师遂协助曹先生等村民,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恢复原状为例外。就本案而言,曹先生等人宅基地已经被纳入高铁片区控制性规划范围内,要求恢复原状不具备现实可能性,不予支持。关于其他损失,则按照区管委会的《征补方案》以及法律规定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团队办案律师认为,一审法院参照早于《征收公告》的《征补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使得补偿金额的计算远远低于同一地块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值,属于严重错误,遂提起上诉。


        王有银律师表示,关于涉案房屋的价值评估时点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能低于征收公告之日起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本案中,《征收公告》是2016年7月20日作出的,而《征补方案》是2014年4月25日作出的,参照后者的时间点明显不当。

判决结果

        最后,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据详实的证据,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结果:判决区管委会按照《征收公告》作出的时点对曹先生等人进行赔偿,并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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