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山拆迁案例:别让公告成为争取合法权益的幌子

发布时间:2018-07-30 15:17:00 作者:

目前,我国已进入城市化快速发展阶段,由于国家建设需要,不可避免地要征收大量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和土地用途

 

       目前,我国已进入城市化快速发展阶段,由于国家建设需要,不可避免地要征收大量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和土地用途的变化,关系到农民的合法权益和长远生计。我国现行征地制度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已与市场经济体制很不相适应。近年来因征地引发的矛盾在一些地方日益突出,从而影响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同时也严重制约了城市化的发展进程,由此引发的群众上访、信访已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
        今天,我们将通过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居民侯先生土地征收补偿的案例,为大家介绍我国土地征收的公告制度以及各阶段主张权利的途径和手段。
【案情概要】
        2014年8月19日,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居民侯先生接到中山市国土局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其中载明了“……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同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函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我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上青苗及附着物所有权人对本方案内容有如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及身份证等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申请……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中山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2014年9月19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关于广中江高速公路项目中山市古镇镇海洲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复函》同意《广中江高速公路项目中山市古镇镇海洲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此方案与市国土局作出的征地补偿方案内容相同。
       侯先生不服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认为其内容及程序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遂与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进行了沟通,最终决定由圣运主任律师团队代理本案。2016年3月28日,侯先生在圣运律师的指导下将本案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撤销征地补偿方案公告中涉及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审法院以所涉的征地补偿方案尚处在征求意见阶段,对侯先生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为由,裁定驳回侯先生的起诉。
【法律分析】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被征收人对征地安置、补偿方案有异议,可以在不同的阶段采取不同的方式维护权益。在复议或诉讼过程中应当注意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主体和制定程序是否存在违法之处,并以此为据请求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
       根据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侯先生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中山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其实施将对所涉土地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产生实际影响。一审法院以该征地补偿方案尚处在征求意见阶段,对侯先生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显然不当。
        侯先生的再审理由成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最终法院裁定本案指定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再审。

 
【律师总结】
        土地是极其宝贵的自然资源,它承担着生产资料和农民生存保障依据的双重功能,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不断推进,道路交通建设、旧城改造等工程逐渐成为城市建设的重点,随之而来的是征地补偿安置矛盾的不断出现。因此,研究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直接影响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可诉性是不言而喻的。被征收人一旦认为方案不合理,应当尽快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积极的寻找方案的违法之处以达到及时维护权益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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