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运第1846起胜案】河北胜案:土地调查确认表存在造假嫌疑?圣运律师助力维权!

发布时间:2019-12-09 09:32:48 作者:

杨先生等人是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赵同乡方里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的承包地。2014年4月

委托人:杨先生等人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案情回顾
       杨先生等人是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赵同乡方里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的承包地。2014年4月,元氏县人民政府以建设元氏县城区水厂及水管网工程建设项目为由对杨先生等人的承包地实施征收。杨先生等人对此次征收的合法性心存疑虑,因此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详情后,拟定了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为核实征收项目的合法性,圣运律师协助当事人先迅速启动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在2018年7月向元氏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对原告承包地进行调查的结果或征收补偿登记情况材料”。在随后的答复中,元氏县国土资源局(原元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杨先生等人回复了土地调查结果确认表,表格显示,杨先生等人并没有在调查确认处签字确认。但根据杨先生等人提供的案件资料,他们的承包地早已于2014年被征收。

       圣运律师认为,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本案中,杨先生等人作为被征收人未在确认表除签字确认,也未向杨先生等人进行过调查确认,这样的土地调查确认表是存在造假嫌疑的,严重侵犯了杨先生等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综合这样的情况,圣运律师协助杨先生等人向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查处,但法定期限届满后并没有得到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任何答复。

       随后,杨先生等人便再次在圣运律师的协助下向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提起了行政复议,但在复议结果中,河北省自然资源厅认为土地调查确认表不属于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圣运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相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应进行监督检查。河北省自然资源厅作出复议决定,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没有需要履行的法定职责。这样的复议决定应被视为对事实认定不清,法律也适用错误,应当予以撤销。为维护合法权益,在律师的帮助下,杨先生等人提起了行政诉讼。

复议结果
       法院在查清案情后,采纳了圣运律师的意见,撤销了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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