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胜案:因历史原因自建房屋遭遇拆除,圣运律师助力上诉争取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20-11-25 17:13:15 作者:

委托人 :张女士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告:兰州市安宁区城市管理局【案情回顾】 张女士在甘肃省兰州

委托人 :张女士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兰州市安宁区城市管理局

案情回顾

  张女士在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拥有房屋,是其曾经过申请批准后修建的,但因历史原因房屋未取得权属证明。2019年兰州市安宁区市政工程管理所向安宁城管局发函称:其单位在规划征拆调查中发现部分单位职工对居住的公房进行搭建,请求依法查处,张女士的房屋也在被调查范围内。随后,安宁区城市管理局向张女士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张女士在规定期限前改正违法行为并接受复查。之后,又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张女士在七日内自行拆除其建筑。同日,城管局又接连作出《违法建筑拆除公告》及《没有合法手续执行决定书》。随着事态的发展,安宁城管局于2019年5月组织人员对张女士的案涉房屋实施了拆除。张女士气愤不已,看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如此严重损害,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详情后,制订了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协助当事人迅速启动了系列程序。经过协商、沟通、行政复议后,圣运律师协助张女士提起了行政诉讼,经过律师的努力,一审法院判决确认了安宁城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安宁区政府曾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安宁区城市管理局不服该判决,提起了上诉。

  圣运律师认为,首先张女士的房屋始建于90年代,是属于合法建筑的,未取得合法产权证明是由于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张女士曾向安宁区市政工程管理所缴纳土地使用费用后被许可建房,因此,其所建房屋也并非违法建筑,安宁城管局直接依据2008年施行的《城乡规划法》就“一刀切”地对张女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这样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被予以撤销。

  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没有合法手续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没有合法手续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规定没有合法手续执行。本案中,安宁城管局未曾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建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其采取拆除措施,其擅自作出《没有合法手续执行决定书》的行为属于超越职权,应当被予以撤销。在此基础上,安宁区政府作出的维持该没有合法手续执行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也应当被予以撤销。因此,圣运律师为更全面的维护张女士的合法权益,也协助张女士提起了上诉。

诉讼结果

  经过充分的准备和努力,二审法院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判决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以及兰州市安宁区城市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安宁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这样的二审胜诉结果推进了张女士的争取合法权益进程,也相信在律师的协助下,张女士会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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