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运第2092起胜案】甘肃胜案:被迫搬迁5年却仍未获安置补偿,圣运律师助力争取合法权益胜诉!

发布时间:2020-11-25 17:12:59 作者:

委托人:唐先生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告: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案情回顾 唐先生是兰州市城关区居民,

委托人:唐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

案情回顾

    唐先生是兰州市城关区居民,在兰州市城关区合法拥有一套100平左右的房屋,房屋结构为钢混结构。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5月18日作出了《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将唐先生的这套房屋列入到征收范围。2014年9月开始,唐先生的房屋被断水断电,唐先生并没有获得任何补偿或者安置房,更不用说过渡费或者过渡用房。在这样的情况下,唐先生无奈被迫搬离自己的房屋,经过考虑,唐先生决定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合法权益,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情况,迅速制订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圣运律师启动了系列性的相关程序,并协助唐先生分别于2019年5月、7月两次向城关区人民政府、城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提出补偿申请,请求得到依法安置补偿。但区政府收到申请后,未作出任何处理,此时距唐先生搬迁已过去长达五年之久。
 
    圣运律师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据此,可以看出,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具有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的法定职责。本案中,城关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5月作出征收决定,在征收部门与原告征收决定确定的期限内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城关区人民政府是具有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定职责的。因此,圣运律师协助唐先生提起了行政诉讼,来维护其合法权益。

诉讼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圣运律师的意见,判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唐先生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乘车路线

电话:400-1598098 邮箱:syls@bjsheng.c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3层

拆迁律师 征地律师 征地拆迁补偿

版权所有 ©2011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110444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