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兰州土地征收案系列之——省《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被法院撤销

发布时间:2018-07-30 15:11:08 作者:

前言: 行政复议被定位为解决官民纠纷的主渠道,因为在复议的程序中,复议机关可以直接调动和支配最多的资源,这是作为最后把关的行

前言:
 
        行政复议被定位为解决官民纠纷的“主渠道”,因为在复议的程序中,复议机关可以直接调动和支配最多的资源,这是作为最后把关的行政诉讼无法比拟的。当行政复议的大门紧闭时,法院将以司法独特的力量重启复议大门!
 
【案件背景】
 
        兰州市大西北板材市场是由宋家滩村集体筹资3000万兴建的,所占土地为宋家滩村集体土地,土地的合法使用权归宋家滩全体村民享有。2012年12月19日,区政府组织众多公安、城管及其他行政部门五百余人,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没有与合法权益人即申请人达成任何形式的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形下,对大西北板材市场实施了拆除,并打伤多位保护集体财产的老百姓。
不争取合法权益,毋宁死,宋家滩村1102名村民联名推举出5位争取合法权益代表,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并委托王有银主任担任代理人。 
 
【专业争取合法权益,律师亮剑】
 
        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律师获得了一批政府文件,其中之一为由兰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征收城关区集体土地的通知》(以下简称:《征收通知》)。该份文件作为与征地直接相关的文件之一,对违法征地行为有直接的促进作用。2013年2月28日,根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三位律师以蔡明锡等1102人的名义向甘肃省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征收通知》违法并予以撤销。没有想到的是,同年3月11日,省政府居然作出了《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而理由既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第二款关于‘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的规定,该宗土地的权利人为宋家滩村村集体,依法应当由该村村民委员会行使权利。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面对如此显而易见的“规避”理由,三位律师明白,省政府以消极的姿态站在了宋家滩村村民的对立面。狭路相逢勇者胜,亮剑为王,三位律师毫不迟疑地以省政府不适当履行行政复议职能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并予以撤销。
 
【唇枪舌剑,我方告捷】
 
        同年9月初,案件在兰州市中院开庭。在法庭上,三位律师义正言辞地指出:宋家滩村1102名村民是以村集体的名义而非以自己的名义争取合法权益,不论是根据《物权法》还是《土地管理法》、还是相关的司法解释,1102名村民都具备复议申请人的资格,与土地具备厉害关系。原告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向被告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完全符合受理条件,被告应当向原告作出受理通知书,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
面对指控,省政府避之不及,只好旧调重弹,再一次指出宋家滩村板材市场所占土地的争取合法权益应由该村村民委员会行使,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尘埃落定,诉讼告捷】
 
       面对双方的指控和答辩,法院认为,兰州大西北板材市场使用的土地虽然为兰州市城关区宋家滩村集体所有,原告蔡明锡等的户籍虽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户口,但原告蔡明锡等仍旧为原宋家滩村集体组织成员。据此,原告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1款、第十条第1款的规定,且具备提起行政复议的条件。因此,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不当。
       2013年10月8日,甘肃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撤销甘肃省人民政府甘政复字[2013]20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判决。
 
【律师点评】
 
        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日益扩充的今天,法律对起诉人的资格要求也进一步放松,从直接的行政相对人扩展到利害关系人,这种趋势的目标即在于最终将所有官民纠纷纳入公正的司法渠道。作为行政诉讼的有益补充和目前被定为官民纠纷解决“主渠道”的行政复议,对应尽之职责避而却之,这与法治政府之建设背道而驰,无疑暴露出甘肃省政府在兰州征地一案中的回避姿态和不作为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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