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拆迁系列之:圣运律师助争取合法权益,市复议责令区公开信息

发布时间:2018-07-30 15:09:38 作者:圣运律师

【案情简介】 蔡明锡、王锡顺、俞有元等人是甘肃省兰州市宋家滩村民。为了提高村民的收入,宋家滩村集体筹资三千万元建成了兰州市大

【案情简介】
 
        蔡明锡、王锡顺、俞有元等人是甘肃省兰州市宋家滩村民。为了提高村民的收入,宋家滩村集体筹资三千万元建成了兰州市大西北板材市场,市场所占土地为宋家滩村集体土地,因而土地的合法使用权归宋家滩村全体村民所有。2012年12月19日,城关区人民政府组织公安、城管等部门人员,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也没有与宋家滩村民达成任何形式的拆迁补偿协议的前提下,对房屋实行了拆除。为了维护本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村民推选出的蔡明锡、王锡顺、俞有元等几位代表找到了对拆迁案件有着丰富经验的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进行求助,希望通过法律渠道维护本村村民对涉案土地的合法使用权。几次沟通过后,圣运律师事务所的王有银主任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的了解,并且为宋家滩村村民的争取合法权益之路做出了明确的规划。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辑:向区政府申请信息公开,为行政复议投石问路
 
       王律师在分析案情之后认为,如果直接提起行政复议反而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不如先行申请信息公开,探明城关区人民政府的态度。在王律师的指导下,委托人于2013年2月7日向城关区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其书面公开城关区雁北街道宋家滩村大西北板材批发市场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的征地批文、红线图、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专用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等信息。城关区人民政府于2月8日收到了申请文件,但是并未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任何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公负责公开”;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城关区人民政府的行为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规定,属于行政不作为。
 
办案第二辑:兰州市人民政府做出复议决定,支持当事人申请
 
       在对区人民政府提起的信息公开申请没有得到回应之后,村民代表在律师的指导下向兰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城关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违法,并且要求其公开相关的信息。虽然城关区人民政府辩解自己没有收到村村民代表提交的有关公开信息的申请,因而无法对申请人的申请要求做出相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我方代表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城关区人民政府已于2月8日收到了申请材料。故兰州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城关区人民政府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对村民代表的申请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宋家滩村民的争取合法权益行为得到了初步的胜利。
 
【律师说法】
 
        在本案中,王律师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制定了具有可行性的诉讼策略,据此指导村民代表有序得当地进行争取合法权益。即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探清城关区政府的态度,为之后行政复议的开展投石问路。由于城关区人民政府并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公开相关的信息,而且申请人在律师的指导下提供了城关区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的相关证据,所以兰州市人民政府在没有任何意外的情况下责令城关区人民政府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对村民代表的申请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律师建议当事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不要盲目按照一般的程序进行争取合法权益,而是要咨询专业律师,并且按照律师提供的具有可行性的诉讼策略争取合法权益才能切实有效地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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