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3-22 10:57:46 作者:圣运律师
张先生是甘肃的一位村民,在村内拥有住宅一套。2015年,张先生房屋所在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
【委托人】:张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人】:镇政府
【案号:(2018)甘0103行初40号】
【案情回顾】
张先生是甘肃的一位村民,在村内拥有住宅一套。2015年,张先生房屋所在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2018年,政府工作人员将《行政拆除决定书》贴在张先生家门口,将张先生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同年6月,对张先生的房屋进行了拆除。
张先生认为,自己的房屋不属于违法建筑,镇政府的拆除行为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于是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委托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听取了张先生的情况,王有银律师迅速制定了办案计划,并委托团队专业律师出庭应诉。
圣运律师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没有合法手续法》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没有合法手续执行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催告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行政相对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于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行政机关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对于事实及理由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在本案中,镇政府作出的《公告》中没有载明张先生所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且在催告期间就作出了拆除决定,违反了法定程序,应当予以撤销。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圣运律师的意见,但基于房屋已经被拆除,《行政拆除决定书》已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因此判决镇政府拆除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