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屋权属案例:谁“剥夺了我的”原告资格

发布时间:2018-07-30 15:39:10 作者:

要点直达 在现实生活中,当我们遭遇拆除、强征等政府违法行为时,通常会选择去告政府,这其实就是法律上的起诉。虽然民告官具有一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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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实生活中,当我们遭遇拆除、征收等政府违法行为时,通常会选择去“告政府”,这其实就是法律上的起诉。虽然“民告官”具有一定的难度,但是,为了规范法制环境,防止滥用诉权,国家还是规定了什么人在什么情况下才能提起诉讼,今天圣运律师将结合案例为大家进行详细讲解,具体主要包括以下两点:
一、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包括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本法还规定,提起诉讼还应当具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这就要求原告在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及时地搜集、保存好证据。
二、利害关系
        行政诉讼法的一个重要原则是“无利益则无诉求”,即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是否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关键在于是否与该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即该行政行为对其权利义务是否产生了实际影响。通常,只要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即具备了原告资格。 
基本案情
        郝先生(化名)等12名上诉人系福建省福清市高山交通运输公司员工,1994年为解决职工住宅难问题,所属公司通过集资建房的方式,建设了职工住宅楼,上诉人虽然缴纳各项办证费用,但一直未办理土地及房屋权属证书。在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福清市国土部门将福清市高山运输公司的土地与职工集资建设用房的土地的使用权合二为一,登记在上诉人所在公司名下。2013年,福清市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上诉人认为其合法权益收到侵害后,起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以起诉人与被诉行政行为无利害关系,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为由,不予立案。郝先生等人不服,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闵03行初227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裁判理由
        上诉人在一审和二审上诉期间提交了一系列证据材料,包括:《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回福清市高山交通运输公司及福清市东张水库管理局土地使用权的批复》、《福清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福清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成交确认书》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起诉人虽然未提交诉争土地的使用权及房屋产权证书,但其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可初步证明一审起诉人与被诉行政行为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予立案受理。
        综上所述,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圣运提示
        是否具有原告资格的关键在于合法权益是否被侵犯,这是判断是否与行政行为具有因果关系的决定性因素,而法院在判断因果关系时,主要依据的就是原告提供的证据,所以,在合法权益已经或者将要受到侵害时,要及时地收集、保存好证据,并且必要时,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在行政管理关系中,个人与行政机关力量悬殊,再加上我国从古至今形成的官本位思想的影响,在行政诉讼关系中,使得独立的个人似乎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但是,国家为了平衡这种关系,尽量扩大了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限制将越来越小,有利于监督政府积极履行职责、依法办事。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第十二条 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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