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拆迁案例:安置房成违建,看圣运律师如何见招拆招

发布时间:2018-07-30 15:32:16 作者:

【基本案情】 委托人系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竹屿村村民,因龙王台风房屋被毁,后经竹屿村村委会批准同意在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莲花

【基本案情】
       委托人系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竹屿村村民,因“龙王”台风房屋被毁,后经竹屿村村委会批准同意在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莲花山安置宅基地建房,但在2011年8月8日,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对陈先生和黄先生分别作出榕国土资强[2011]371号《公告》和榕国土资强[2011]368号《公告》,内容为:责令黄先生和陈先生退还非法占有的土地,并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建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予以拆除。2015年12月17日,风云突变,在被告福州市静安区人民政府的组织和带领下,数百人将原告新建不久的家园予以了拆除。
        被政府野蛮地拆除后,陈先生和黄先生意识到明明是经过村委会同意安置的房屋,怎么会出现未完成相关审批手续的问题呢?正当两原告不知所措时,朋友建议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于是,陈先生和黄先生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了在拆地领域胜率极高的北京圣运律师。
【争取合法权益过程】
        圣运律师事务所介入本案后,由王有银律师团队中的资深律师傅傅增强律师代理该案件。主办律师经过与当事人的交流,再详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迅速制定了最佳的争取合法权益方案。针对本案政府拆除行为违法性极强,办案律师决定首先在法定期限内就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对涉案房屋作出的《公告》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只有法院撤销掉上述公告,才能为当事人依法争取合法权益赢得一个漂亮的开局,同时也更有利于主办律师启动下一步具体争取合法权益方案。在诉讼程序启动后,果然如圣运律师的预想的结果一样,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作出撤销了上述行政判决的公告,在此情况下,被告福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拆除行为就是于法无据,显属超越职权范围,且作出被拆除行为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被福州市人民法院确认拆除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
        司法作为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理应对违法拆迁亮起红灯,坚决捍卫依法拆迁的正当法律程序,拆迁争取合法权益的官司虽然复杂多样,但大体可归纳为程序违法和补偿不公两大类。相比后者,程序违法就像看得见的手,更容易被大众所看见,社会影响也会更恶劣。但现实中,总有一些行政部门规避程序,利用貌似通过造成“生米煮成熟饭”的拆除行为来达到某些行政目的。尤其利用落后农村村民不懂法的情况,绕开法定程序进行拆除更是他们惯用的伎俩。其实依法行政在更大程度上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政,实现依法拆迁更应该遵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没有合法手续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前置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拆除。”故行政机关在实施拆除时应根据法律规定,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行使权力。圣运律所在此提示,征地拆迁涉及法律知识繁杂,专业水平居高,老百姓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应及时向专业律师的咨询。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作为专业征地拆迁的律师事务所,愿为你第一时间提供法律上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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