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运第1606起胜案】福建拆迁案例:争取合法权益受阻,圣运律师成功促使法院立案

发布时间:2019-03-18 10:59:09 作者:

张先生是福建省某村村民,在村内拥有住宅一套。因城市建设的需要,张先生的宅基地面临征收

【委托人】:张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人】:区政府、市政府
 

案情回顾
 

        张先生是福建省某村村民,在村内拥有住宅一套。因城市建设的需要,张先生的宅基地面临征收,在未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不明身份人员采取断水断电等方式逼迫张先生搬迁,张先生多次向区政府有关部门反映相关情况,均未被理睬。眼见房屋被拆除,张先生决定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王有银律师团队为他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争取合法补偿权益。

        在王有银律师的案件策划下,律师团队先就区政府的不作为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区政府的不作为违法。但市政府以“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为由驳回了张先生的申请,在律师团队的进一步指导下,张先生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将区政府和市政府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张先生的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裁定驳回起诉,张先生不服,在圣运律师的帮助下提起上诉。

        圣运律师认为,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答复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也规定,诉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除非起诉人所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明显不属于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均应当先立案受理。制止拆除行为应当属于区政府的权限范围,法院应当立案并进行实体审查。

裁定结果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5]1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相关规定,再结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七条等相关规定,本案诉请履行的事项属于区政府的权限范围,依法应予立案审理。

        最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审判决,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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