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文萃报》圣运普法专栏:拆除违建标准高 ,必要程序不可少

发布时间:2019-01-04 15:36:57 作者:圣运律师事务所

2018年,圣运律所王有银主任律师团队受邀在《法制文萃报》开设普法专栏,为广大被拆迁人解读拆迁经典案例。

        2018年,圣运律所王有银主任律师团队受邀在《法制文萃报》开设普法专栏,为广大被拆迁人解读拆迁经典案例。
 
      《法制文萃报》是由法制日报社主办的首家全国法制类文摘报,其发行量达50万份。圣运律所与其合作的专栏,旨在通过对经典案例的解读,引导公众正确运用法律法规,依法诉讼,依法争取合法权益。 
 
       《法制文萃报》圣运专栏每周两期,每期详细解读一个经典案例,圣运律师公众号将同步刊登专栏文章。
 
 
【案情概览】
 
        袁先生是福建省福州市某村村民,2004-2006年自建房屋一套用于居住。2018年2月25日,当地镇政府所属清理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袁先生房屋外张贴《公告》称,袁先生房屋属于违法建筑,责令其立即搬离违法建筑物并拆除违法建筑物,逾期不拆除的,政府组织拆除。
 
        袁先生对当地镇政府作出的《公告》不服,委托圣运律师为其争取合法权益,律师接受委托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镇政府作出的《公告》。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镇政府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在作出本案被诉《公告》前曾就袁先生之建房行为是否取得规划许可、是否违反规划许可进行调查、核实。
 
        据此判决撤销镇政府所属清理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的《公告》。
 
        镇政府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为由驳回镇政府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点评】
 
        律师认为,“违法建筑”的概念是在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正式实施后提出的。2008年1月1日之前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建筑物,如果一刀切均认定为违法建筑有悖于“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即使在2008年1月1日以后形成的建筑物,在违法建筑的认定和拆除过程中,也要履行必要程序,到底行政机关应该履行哪些程序,律师为您梳理总结:
 
一、 立案、调查、取证、认定
 
        执法机构对本机构巡查或第三方提供线索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执法机构决定对涉嫌构成违法建筑的建筑立案后,应当对该建筑是否确认为违法建筑进行调查取证。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个人且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可以通过对现场进行检查并制作检查笔录;通过对建筑物所有人、建筑物相邻权人、建筑物所属村、组基层组织相关人员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要求建筑物所有权人提供相应的规划许可手续;向规划部门发送征求规划意见函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调查终结后,在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根据《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认定涉案建筑物构成违法建筑。
 
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执法机构调查终结后,认定涉案建筑物构成违法建筑的,对建筑所有权人做出行政处罚前,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告知,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召开听证会。
 
三、作出《拆除违法建筑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
 
        对违法建筑物所有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后,执法机构认为其申辩理由不成立或听证后仍需作出行政处罚的,执法机构内部履行完毕行政处罚决定呈批流程后,对违法建筑物所有人作出《拆除违法建筑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
 
四、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
 
        行政没有合法手续法规定,执法机构作出拆除决定前,应当事前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对于超限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催告其限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并向当事人下达《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催告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五、作出《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并送达
 
        根据行政没有合法手续法规定,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预期后仍不履行《拆除违法建筑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机构可以作出《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复议和诉讼权利。
 
六、公告
 
        行政没有合法手续法规定,对违法建筑做出拆除决定的,执法机构应当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的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也不自行拆除,执法机关可以依法拆除。
 
七、实施拆除
 
        当事人在法的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也不自行拆除,在公告确定的日期届满后,执法机关可以依法拆除。
 
【典型意义】
 
        违法建筑的认定、拆除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涉及到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没有合法手续法的相关规定。据了解,全国很多地方的执法机构并没有按照法定的程序认定、拆除违法建筑,导致违法拆除的现象层出不穷。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乘车路线

电话:400-1598098 邮箱:syls@bjsheng.c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3层

拆迁律师 征地律师 征地拆迁补偿

版权所有 ©2011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110444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