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关于调整完善湖州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和加强征地管理工作》2022年为调整继续沿用2021年施行版本,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湖州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和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政发〔202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湖州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和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政发〔202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要求,结合湖州市区实际,决定调整完善湖州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湖州市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实行统一的区片综合地价补偿,征地区片综合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 (一)浙江省湖州市市区征收农用地(不含林地)和建设用地6.3万元/亩(土地补偿费2.52万元/亩、安置补助费3.78万元/亩)。 (二)浙江省湖州市市区征收林地5.1万元/亩(土地补偿费2.04万元/亩、安置补助费3.06万元/亩)。 (三)浙江省湖州市市区征收未利用地3.8万元/亩(土地补偿费1.52万元/亩、安置补助费2.28万元/亩)。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在同一个征地项目范围内,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选择包干补偿或者按实评估补偿两种方法之一。 (一)包干补偿。浙江省湖州市市区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坟墓外)按7000元/亩实行定额包干到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由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湖州市区被征收土地上苗、木、物补偿指导标准》补偿给所有者(见附件)。如土地所有者或土地承包的使用权人把土地转租给其他经营户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有权人)应在7000元/亩的青苗定额包干费内主导解决转租情况的补偿事宜。 (二)按实评估补偿。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申请按实评估,但补偿标准以实际评估的价值为准,同时不再享有7000元/亩的定额包干补偿费用。当地政府应提供有资质的评估单位不少于3家,供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评估费用由申请单位支付。 三、征收集体土地上农村村民住宅搬迁安置补偿 市区(吴兴区、南浔区、南太湖新区,下同)中心城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上农村村民住宅搬迁安置补偿,由各区政府(含南太湖新区管委会,下同)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城中村改造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和货币化安置奖励的实施意见(试行)》(湖政办发〔2017〕61号)要求,明确具体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等内容,落实安置补偿。市区中心城区范围外,单独选址的交通、水利等线型工程用地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搬迁安置的,也可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农村村民建房"安置方式。 四、被征地农民保障 (一)湖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严格按照《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18〕25号)要求抓好落实。 (二)湖州市区实行被征地农民保障全部纳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以来,经省级以上政府批准征收集体所有耕地和其他农用地的,确定为被征地农民保障范围。 (三)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时家庭中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包括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初级士官,全日制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参保对象按照持有被征收的耕地及其他农用地合法权源资料、且在办理征地手续时仍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核定。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已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保对象。 (四)以省级以上政府批准征收耕地及其他农用地的数量为基数,以行政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核定,将行政村或村民小组上年度末土地变更调查或村统计年报核定的耕地及其他农用地数量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未参加过征地保障的人口比,作为核定参保指标的基本参数,合理确定应参保人数。 (五)个人保障缴费标准。征收集体土地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安置人员全部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安置人员缴费标准为45000元/人。16周岁以下的被征地安置人员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发给其应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统筹计提。为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资金制度健康运行,凡出让项目征收集体土地的,市、区政府在征地时要足额筹集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资金8万元/亩,从征地成本中列支;凡划拨项目征收集体土地的,由用地业主足额筹集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资金8万元/亩,并足额列入项目工程概算。 五、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一)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职业培训、职业介绍,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用地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吸收被征地农民就业。市人力社保、教育、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应组织好被征地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被征地农民就业能力,凡参加就业培训的被征地农民免交培训费。 (二)支持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初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的,可按规定给予创业补贴,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可相应予以贴息。 (三)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求职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可到所在地乡镇(街道)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并享受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同等的公共就业和援助服务,切实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六、支持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一)完善村级建设留用地核定。在湖州市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的,按照依法批准征收该村农用地的6%核定村级建设留用地指标,其中工业用地占80%,商贸用地占20%,在规划许可的情况下,商贸用地指标与工业用地指标可按1:2.5的比例互换。村级建设留用地指标核定应由被征地村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同意后,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市政府审定。村级建设留用地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开发、委托政府开发或与其他经济组织合作开发。村级建设留用地可作商业经营性用地,但不得用于商品房开发。村级建设留用地以公开方式出让的,土地出让收入收益部分,在符合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规定的前提下安排给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村级建设留用地的使用必须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并自觉接受村民监督。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生产和村内公益事业、农民的集体福利等开支,纳入村级财务,实行规范管理。各区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制定村级建设留用地指标转化为货币化或物业安置办法。 (二)建立村级征地工作经费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征地服务和管理,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按1500元/亩给予被征地村征地工作经费。征地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村征地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村级征地工作经费计入征地成本,并纳入村级财务管理。 七、征收土地、农民住宅补偿费分配和管理 (一)实行征地补偿费保障费预存缴制度。在征地报批前,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市、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土地出让前期工作的单位、行政划拨用地业主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资金、征地补偿费分别预缴入各区财政账户,实行专款专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资金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缴费等补贴费用。征地补偿费的下拨分别由各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统一支付给被征地村(单位)。被征地村要及时公开土地征收补偿费总额、分配方案、享受人数。征地补偿费中缴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剩余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管理、分配和使用。各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加强对本辖区内的村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分配和资金的监督管理。 (二)征收农村村民住宅的安置补偿费管理。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市、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农村村民住宅搬迁前期工作的单位将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安置补偿费缴入各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资金账户。由各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签订的农村村民住宅搬迁补偿、安置协议规定内容,支付给被征收住宅的所有者。保障好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八、明确职责严格依法征地 (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由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二)征收农村村民住宅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签订农村村民住宅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三)土地承包户(使用权人)地上青苗、除房屋外的地面附着物补偿由被征地村负责签订补偿协议。 (四)严格依法履行征地程序,依法落实征地补偿和参保。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拟征收土地启动公告后,应按有关规定召开征地工作会议,充分维护好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参与权等;征收土地经批准并履行完全部征地程序和收到征地补偿款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交付土地。各区政府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联合审核机构要做好对被征地农民参保名额审核,认真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政策,市人力社保、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做好政策把关与指导。所在地的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征地工作负责,积极做好被征地农民落实补偿安置政策和社会稳定工作。 九、附则 2020年1月1日前征地方案已依法获得批准,在《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发布之日前,市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批准并公告的标准执行;未制定且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新的补偿标准执行。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安置人员缴费标准45000元/人,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其他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浙江省湖州市市区被征收土地上苗、木、物补偿指导标准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2日附件浙江省湖州市市区被征收土地上苗、木、物补偿指导标准一、浙江省湖州市市区征收作物青苗补偿元/亩作物类别水田旱地蔬菜基地茭白未投产期投产期补偿标准20002000240018001600二、浙江省湖州市市区征收林、果木补偿元/亩作物类别生长期经济林作物类别生长期用材林桑树茶叶果树早元笋用材林毛竹林未投产期2200(1-3年)2200(1-5年)2500(1-3年)2500(1-3年)幼龄林1500(5年以下)2300(3年以下)盛产期4500(4-10 年)4500(6-30 年)5500(4-15 年)5300(4-7 年)中龄林1600(6-20 年)3600(4-7 年)衰老期2500(11年以上)2500(30年以上)3300(16年以上)3200(8年以上)成熟林1540(21 年以上)2600(8年以上)三、浙江省湖州市市区征收水产养殖补偿(一)网箱养鱼补偿元/平方米品名黄鳝鲈鱼鱖鱼备注补偿标准181319网箱补偿50元/只,养殖密度以标准养殖密度为准(二)浙江省湖州市市区征收鱼塘、稻田养殖补偿元/亩养殖方式生长期四大家鱼和多种混养稻田养殖河蟹专养虾蟹混养鲈鱼专养黑鱼、鱖鱼专养青虾专养罗氏沼虾专养初期(2月-3月或鱼养后3个月)2600214025003100390035804500中期(4月-10月或鱼养后9个月)3580250028604300550050006400后期(11月-下年1月或鱼养后9个月以上)2140180021402500310028603580(三)养鳖补偿元/千克规格100克/只以下100-250克/只250克/只以上种鳖种鳖蛋补偿标准221810300.5元/只(四)珍珠养殖补偿养殖方式生长期河蚌专养(每亩放养河蚌2000只以上)鱼、珠蚌混养(少于2000只/亩)鱼蚌混养个体规格单价(元/只)初期(1年)3410元/亩1.30元/只1厘米以下0.10中期(1-2年)4900元/亩1.80元/只1-6厘米0.15后期(2年以上)2140元/亩1.10元/只6厘米以上0.20(五)牛蛙补偿元/亩单体重(克/只)10以下10-6060-110110-175175以上补偿标准41804780550025001540四、浙江省湖州市市区征地地面零星附着物补偿(一)零星经济林木补偿元/棵品种棵型桑树茶树果树葡萄早元竹(元/平方米)备注桑、果树相对的生长期茶树球径(厘米)小1-33-620107-9幼龄期20中4-57-104025衰老期20-50大6-811-157050盛产期>50(二)零星用材林木补偿元/棵品种主杆直径(厘米)用材林棕榈松、杉柏、香樟杨、柳杂树高度(米)补偿1-55822<175-1010205101-22510以上203010152以上35五、浙江省湖州市市区征地苗木、花卉补偿(一)经济林苗木补偿元/株品种桑苗茶苗果苗常规茶苗白茶杨梅银杏青梅补偿标准0.70.3-0.40.5-0.743-44-5株高(米)0.51.2苗圃密度500株/亩7000-8000株/亩(二)籽育苗圃实生苗木补偿品种水衫湿地松香樟元/棵1.5-2.00.16-0.220.5-0.7株高(米)1.50.3苗圃密度7000株/亩30000株/亩6000株/亩(三)移植苗圃苗木补偿元/亩种植时间1年2年3年3年以上补偿标准3000-40004000-60006000-70005800种植密度规定种植密度以上(四)零星观赏花卉补偿米、元/株、元/平方米、元/米品种单价桂花四季桂含笑广玉兰月季花白玉兰牡丹花花石榴草坪荆树条株高单价株高单价株高单价株高单价株高单价株高单价株高单价株高单价规格1.0401.0301.0351.5200.342400.620245531.5701.5401.5602.0350.573600.8353602.01002.0504.050六、浙江省湖州市市区征地地面零星构、建筑物补偿地物分类补偿标准备注篱笆竹棒1.5元/米绿篱2.0元/米黄杨3.0元/米粪缸小缸30元/只大缸50元/只粪池水泥地面20元/平方米一般挖泥10元/立方米粪池搭棚20元/立方米化粪池400元/只蔬菜大棚钢管塑料大棚7元/平方米面积系指大棚所覆盖的土地面积砖墙塑料大棚6元/平方米土墙塑料大棚5元/平方米竹塑大棚4元/平方米七、浙江省湖州市市区征地坟墓补偿坟墓规格补偿标准一坟一棺1000元/只一坟多棺1000元/只+500元/棺一坟一骨甏500元/只一坟多骨甏500元/只+350元/只支持当地政府结合实际,安排坟墓安置统一进公墓。坟墓安置进公墓费用纳入征地成本(统一进公墓安置标准3500-4000元/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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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2018年11月19日9:00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人民法院
内容审核:范美华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浙江省湖州市《关于调整完善湖州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和加强征地管理工作》2022年为调整继续沿用2021年施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