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7-31 16:31:31 作者: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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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内容如下: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主旨
本条是关于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罚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规定了以下几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一、盗窃。盗窃行为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危害严重,为了严厉打击盗窃犯罪分子,《刑法》规定了盗窃罪,对于那些在公共场所掏兜割包等小偷小摸行为,也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行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行为人如果没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如将他人的财物误认为是自己的而占用的,或者明知是他人财物不问自取,用后立即归还的,不属于盗窃行为。(2)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秘密窃取就是行为人采用不易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人发现的方法,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如溜门撬锁、挖洞跳墙、潜入他人室内窃取财物、在公共场所掏兜割包等。(3)行为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公私财物”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私人所有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私财物还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二、诈骗。“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得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行为的主要特征是:行为人实施了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似乎“自愿地”交出财物的行为。虚构事实就是捏造不存在的事实,骗取被侵害人的信任,虚构的事实可以是部分虚构,也可以是全部虚构。隐瞒真相就是对财物所有人、管理人掩盖客观存在的某种事实,以此哄骗其交出财物。在上述情况下,财物所有人、管理人由于受骗,不了解事实真相,表面上看是“自愿地”交出财物,实质上是违反其本意的。诈骗财物的形式、手段多种多样,比较常见的有:编造谎言,假冒身份,诈骗财物;伪造、涂改单据,冒领财物;伪造公文、证件,诈骗财物;以帮助看管、提拿东西为名,骗走财物;以恋爱、结婚、介绍工作等名义相诱惑,诈骗财物;所谓专向老年人兜售的低价转让传世文物;以清点钞票为名,实则诈骗切汇等。
实际执法中要注意区分诈骗行为与债务纠纷的界限: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债务纠纷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由于客观原因,一时无法偿还债务;诈骗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是因为客观的原因不能归还,而是根本不打算偿还。
三、哄抢。近年来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的案件时有发生,个别地方甚至出现哄抢国家、集体所有的煤炭、林木、仓储、运输的货物、物资、铁路器材等情况,对这种行为予以处罚是十分必要的。哄抢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行为人明知是国家、集体、公民所有的财物,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一哄而上,乘乱或者乘危急抢走公私财物的。至于行为人的动机则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出于泄愤报复,有的出于眼红嫉妒,有的是出于占便宜的心理等。(2)参加哄抢的人数较多。少则几个人,十几个人,多则上百人、上千人。(3)行为人实施了采取哄闹、滋扰或者其他手段,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一行为具有公然性,哄抢者并不刻意掩饰、隐瞒其哄抢行为,而是公开实施,造成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无法阻止、无力阻止而乱拿乱抢的状态,如趁交通拥挤、秩序混乱、自然灾害等发生之际进行哄抢,这种行为一旦发生,多难以立即制止,易给国家、集体、个人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四、抢夺。抢夺是一种比较常见的侵犯财产权利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必须予以严厉打击。“抢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行为的主要特征是:(1)行为人必须是故意的,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如果行为人不是为了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而是为了戏弄他人取乐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如把他人的头巾、帽子等物抢了就跑,逗引他人追赶,事后归还等,则不属于抢夺行为。(2)行为人实施了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所谓公然夺取公私财物,一般理解为行为人当着公私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的面,乘其不备,公开夺取其财物。在财物被夺的一瞬间,被侵害人立即意识到财物的损失。
五、敲诈勒索。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行为人必须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这是敲诈勒索的最主要的特点。威胁或者要挟,是指通过对公私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及其亲属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其在心理上产生恐惧或者压力,不得已而交出财物。威胁或者要挟的内容可能涉及被侵害人诸多方面,包括合法与非法利益,如以将对被侵害人及其亲友的人身实施暴力相威胁;以将毁坏被侵害人人格、名誉相威胁;以将毁坏财物相威胁;以揭发被侵害人的隐私或弱点相威胁;以栽赃陷害相威胁等。威胁或者要挟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还可以通过第三者转达;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2)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是其他目的,如债权人为讨债而威胁债务人的,则不属于敲诈勒索行为。
六、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是一种常见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仅由于公私财物被毁灭、损坏而使社会财富减少,给国家和公民个人造成一定的损失,而且还在于会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引发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予以打击。“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是指非法毁灭或者损坏公共财物或者公民私人所有的财物的行为。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必须具有以下特征:(1)行为人必须是故意,即具有损毁公私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是过失损毁公私财物的,不属于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2)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损毁”包括损坏和毁灭。“损坏”是指使物品部分丧失价值和使用价值。“毁灭”是指用焚烧、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丧失其价值和使用价值。(3)行为侵犯的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关系,侵犯对象是公私财物。但是对于破坏某些特定的公私财物,则侵犯了其他客体,不能以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予以处罚,如故意损毁使用中的交通设备、交通工具、电子煤气、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不属于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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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黎雪雁律师
来源:头条-2024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