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7-30 17:47:37 作者:圣运律师
汕头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2024最新全文, 汕头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2024最新全文 (1997年1月14日汕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5年6月28日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
(1997年1月14日汕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5年6月28日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犬类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特区养犬管理工作遵循严格管理、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 市公安部门是特区限制养犬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特区范围内限制养犬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畜牧、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公安部门做好限制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工作。
第六条 金平区的鮀江、鮀莲、岐山、月浦街道,龙湖区的龙祥、鸥汀街道,濠江区的珠园、广澳、马滘、礐石、河浦、滨海、玉新街道为一般限制养犬区(以下简称一般限养区);特区范围内除一般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均为重点限制养犬区(以下简称重点限养区)。
第七条 重点限养区内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禁止从事犬类的养殖、销售和举办犬类展览。
烈性犬、大型犬和小型玩赏犬的分类,由市公安部门会同畜牧部门确定并公告。
第八条 特区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九条 个人申请养犬,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特区常住户口或暂住户口;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独立住宅单元、独户居住。
第十条 用于专业表演、动物园观赏、安全保卫或科研、医疗实验需要的单位,可以申请养犬。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养犬的,应持本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经该区公安分局批准后,报市公安局备案。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养犬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华侨、外国人申请养犬,由市公安部门审核批准。
重点限养区个人申请养犬,每户限养一只。
第十二条 经批准养犬的,必须携犬到居住地畜牧部门对犬进行健康检查,领取检疫和免疫证件后,到原批准机关办理养犬登记,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养犬许可证》每年审验一次。
公安部门发放的重点限养区犬牌与一般限养区犬牌,应有明显区别。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医疗、科研单位的实验用犬以及动物园观赏和专业团体表演用犬,免收登记费和年度审验费。
第十四条 经批准养犬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一般限养区登记的犬只,不得在重点限养区饲养;
(二)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三)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共场所,执行安全保卫和专业团体表演用犬除外;
(四)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小型出租车、人力车除外);
(五)小型玩赏犬出户时,应挂犬牌、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
(六)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
(七)即时清理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
(八)定期送犬进行检疫和免疫。
第十五条 从境外携带犬只进入特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规定,并持有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合格证书。
第十六条 在一般限养区从事犬类养殖、销售或举办犬类展览以及开办犬类诊疗所,必须经市公安部门会同畜牧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工商行政管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十七条 犬只伤害他人时,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卫生部门诊治,注射狂犬病疫苗,并承担民事责任;对伤人犬应当及时送交有关部门检查,发现狂犬立即捕杀。
第十八条 对遗弃、走失和被没收的犬只,由公安部门统一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未取得《养犬许可证》擅自饲养犬只的,由公安部门没收犬只,对重点限养区养犬的,处以一万元罚款;对一般限养区养犬的,处以三千元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的,由公安部门处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只,并吊销《养犬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犬类养殖、销售或举办犬类展览以及开办犬类诊疗所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犬只和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民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公安部门举报。公安部门应及时受理,为举报人保密。经查证属实的,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二十奖励举报人。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汕头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2024最新全文
●汕头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2024最新全文解读
●汕头市禁养区
●汕头市禁养犬类名单
●汕头可以养狗吗
●汕头市养犬管理条例
●汕头可以养大型犬吗
●汕头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2024最新全文解读
●汕头经济特区绿化条例
●汕头市禁摩吗?
●汕头房地产登记中心?汕头经济特区土地房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今日在线房屋拆迁、征收法律咨询
●?汕头龙湖区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和报废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今日在线房屋拆迁、征收法律咨询
●?汕头潮南区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和报废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今日在线房屋拆迁、征收法律咨询
●?汕头龙湖区测量标志拆迁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今日在线房屋拆迁、征收法律咨询
●汕头 拆迁?广东汕头拆迁安置赔偿多少钱,标准明细2024:今日在线房屋拆迁、征收法律咨询
●汕头市拆迁?广东汕头拆迁安置补偿多少钱,标准明细2024:今日在线房屋拆迁、征收法律咨询
●汕头拆迁补偿政策法规?广东汕头征地拆迁补偿多少钱,标准明细2024:今日在线房屋拆迁、征收法律咨询
●汕头房地产登记中心?汕头经济特区土地房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今日在线房屋拆迁、征收法律咨询
●广东汕头拆迁安置流程是什么,拆迁标准明细2023,广东汕头征地拆迁流程是什么,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3: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广东省《汕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规定了合法房屋征收工作程序,有效期至2026年11月:今日土地拆迁,征收政策转载
●广东省《汕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今日土地拆迁,征收政策转载
●广东省汕头市《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今日土地拆迁,征收政策转载
内容审核:刘鹏飞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汕头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2024最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