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7-25 12:29:23 作者:圣运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内容: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2、释义:本
1、内容: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2、释义:本条是对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依法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的期限,是指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载明的履行期限。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内及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这是行政管理的效率原则所要求的。但是,当事人如果按期履行行政罚款决定确有困难,可以向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延期或者分期履行,经行政机关同意后,当事人可以延期或者分期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未提出延期或分期履行的申请或者提出的申请未被批准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执行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教师资格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55条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
●新《行政处罚法》解读——企业的合规管理,企业罚款制度的合法性及适用范围: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内容审核:郭建炜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