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54条

发布时间:2024-07-24 14:59:32 作者:圣运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5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5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5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同时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的支付标准为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1)顺产(含7个月以上引产)分娩的医疗费:1900元(含产前检查费,下同);

  (2)难产分娩的医疗费:2100元;

  (3)剖宫产手术的医疗费:3500元;

  (4)以上分娩方式每增加一胎,费用在该分娩支付标准基础上增加20%费用;

  (5)妊娠3个月以上(含3个月)7个月以下引产每人次400元;

  (6)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每人次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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