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7-24 14:59:32 作者:圣运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5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5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同时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的支付标准为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1)顺产(含7个月以上引产)分娩的医疗费:1900元(含产前检查费,下同);
(2)难产分娩的医疗费:2100元;
(3)剖宫产手术的医疗费:3500元;
(4)以上分娩方式每增加一胎,费用在该分娩支付标准基础上增加20%费用;
(5)妊娠3个月以上(含3个月)7个月以下引产每人次400元;
(6)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每人次2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54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54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54条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54条第二款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中华人民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54条第一款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九条
●社会保险法45条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修改版2022年现行有效:今日土地拆迁,征收政策转载
内容审核:路洋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5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