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4-07-18 12:30:47 作者:圣运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法释〔2023〕14号  (2023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8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法释〔2023〕14号

  (2023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8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的相关规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协议选择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且标的额为人民币3亿元以上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

  二、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国际商事法庭审理案件应当适用域外法律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查明:

  (一)由当事人提供;

  (二)通过司法协助渠道由对方的中央机关或者主管机关提供;

  (三)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请求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或者该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供;

  (四)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或者参与的法律查明合作机制参与方提供;

  (五)由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提供;

  (六)由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或者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七)其他适当途径。”

  本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北京圣运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程序规则(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国际商事法庭

国际商事法庭司法解释

国际商事法庭的具体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程序规则

最高院国际商事法庭适用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

国际商事法庭规则

国际商事法庭的受案范围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为您推荐与本文相关内容阅读

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若干规定2024全文

商事法治建设年度典范单位

内容审核:罗思章律师

来源:临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乘车路线

电话:400-1598098 邮箱:syls@bjsheng.c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3层

拆迁律师 征地律师 征地拆迁补偿

版权所有 ©2011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110444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