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7-11 09:40:07 作者:圣运律师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城乡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草案)》新版于2023年2月24日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征求《都安瑶族自治县城乡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草案)》意见的函 为切实做好我县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
关于征求《都安瑶族自治县城乡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草案)》意见的函
为切实做好我县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 桂政办函〔2023〕6号)、《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河政办函〔2023〕6号)和《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都政办便函〔2023〕10号)文件精神,按照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实际,我局起草了 《都安瑶族自治县城乡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请将意见或建议反馈至邮箱:duan_ghg@163.com。或在本页面底部“ 在线提交意见”、“意见征集”栏提交意见、建议。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都安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2月24日
都安瑶族自治县城乡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做好我县土地及房屋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19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 桂政办函〔202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23号)、《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河政办函〔2023〕6号)、《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都政办便函〔2023〕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征收土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把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征为国有,实现土地所有权转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之后,为解决好被征收土地农民生产生活,对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农民依法给予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农民,是指在城乡规划区域范围内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
第三条 自治县城乡规划区因国家建设需要征收土地或者因项目建设占用土地,房屋及建(构)筑物拆迁需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自治县城乡规划区是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河池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都安瑶族自治县城市和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划定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工业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按照全县规划区域范围内土地和地理位置,以乡镇为单位,划分为五个区片:
第一区片:安阳镇迎晖社区、镇南社区、镇北社区、益梨社区、巴谭社区、苏利社区、阳安社区;澄江镇六里村、六园社区(六柱创业园)、六柱村、合建村、桑里村、八仙社区、兰堂村、红渡村;地苏镇上江村、新苏社区;高岭镇龙洲村。
第二区片:百旺镇百旺社区、庭律村、板定村、琳琅村、 仁合村、八甫村;板岭乡板岭村;保安乡保安村;大兴镇九顿村、国隆村、太阳村;地苏镇万良村、百益村、丹阳村、拉棠村、大定村、九送村、赞字村、右江村、镇安村、镇和村、南江村、镇兴村、兴利村、青水村;东庙乡东庙村、弄工村、三力村;高岭镇高岭社区;加贵乡加图村;菁盛乡菁盛村;九渡乡九渡村;拉烈镇拉烈社区、岜旺村、福言村;拉仁镇拉仁村、仁德村、仁联村、仁寿村、拉王村、加兴村;龙湾乡龙湾村、中旧村;隆福乡隆福村;三只羊乡龙英村;下坳镇下坳社区;永安镇永安村。
第三区片:澄江镇百地村;大兴镇加平村、弄模村、林堂村、顺安村、江仰村、骨龙村、梅珠村、丹江村、古朝村、池花村;地苏镇怀道村、上节村;高岭镇福民村、加茶村、五峒村、弄名村、宜江村、金竹村、加全村、三合村、加庭村、塘仑村、复兴村、三联村、江城村、弄池村、合旺村、定福村、八合村、都安县农科所、德康村、江中村、正玄村;下坳镇肯友村、隆洞村、板旺村、板庆村、高王村、光隆村、隆关村、隆荣村、板买村、隆坝村、隆林村、吉隆村、隆麻村、坝牙村、隆石村、加八村、兴旺村、耀南村、加文村。板岭乡尚甫村、尚智村、永仁村、弄六村、永富村、永乐村、尚游村、永顺村、带河村;保安乡河沌村、平浪村、造业村、平旺村、古良村。
第四区片:澄江镇双加村、德雅村、自成村、万茂村、旁禾村、甘湾村;百旺镇百旺园艺场、崇文村、精华村、妙田村、龙燕村;板岭乡凤塘村、永合村、旱塘村、板岭林场1、板岭林场2、板岭林场3、板岭林场4、板岭林场5、板岭林场6;东庙乡永平村、三团村、地同村、预安村、弄棉村、弄坤村、安宁村、古立村、岩马村;加贵乡加龙村、加党村、加里村、金满村、板磨村、加作村、加七村、加泵村、塘怀村、大宿村;九渡乡九思村、九福村、九全村、九天村、九如村、九经村、九伶村、九光村;拉烈镇弄社村、加佛村、上第村、加红村、尚律村、中仁村、弄岩村、律达村、伍仁村、隆翠村、弄长村、尚育村、崇业村、地平村、百加村、三表村;拉仁镇二潭村、索潭村、仁勇村;永安镇安仁村、永吉村、安乐村、安兰村、安业村、八达村、安太村、安化村、仁业村、安居村、安福村、坡烟村;隆福乡隆旺村、上梅村、百黄村、渔洞村;菁盛乡东城村、文华村。
第五区片:保安乡隆仲村、元力村、巴善村、上镇村、安阳村;菁盛乡义德村、新成村、尚文村、登立村、隆德村、地洲村、加禾村、福德村、三并村、内曹村;龙湾乡群乐村、加范村、尚三村、映山村、高怀村、琴棋村、内闷村、龙焕村、新民村;隆福乡大崇村、葛家村、六山村、崇山村;三只羊乡丁峒村、鸡峒村、建良村、可力村、平花村、加荷村、西隆村、建高村、龙防村、上远村、上朝村、花周村、上年村。
第五条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二章 征地机构和部门职责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本县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主体。自治县城乡规划区内土地实行统一征收。自治县成立用地保障工作指挥部,指挥部下设自治县用地保障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县用地办),负责对全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项目和县内重点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乡镇规划区范围内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工作。
第七条 自治县相关部门及建设(用地)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
建设(用地)单位负责跟进建设项目因征地涉及各职能部门审核审批材料收集和提交工作。
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的审核,明确项目用地范围;建设项目区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的报批、办理用地预审、征地土地预公告、选址意见书、土地供应手续和不动产权登记工作等。
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建设项目的审批报建报监等相关工作。
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建设项目立项的审批、核准、备案等工作。
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 就业服务以及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的制定,审核参保材料等工作。
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征地涉及承包土地的审核、统计上报等工作。
自治县林业局负责征地涉及林地征收占用林地申请审批材料组织上报、完成林地征用报批手续等工作。
自治县财政局负责征地拆迁安置资金准备、调度、管理、监督工作,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以及社会保障费用等足额预存。
自治县国投公司负责县城区项目和县内重点项目后期的土地资产管理等工作。
自治县水利局负责对征用水源地、河流、饮水工程的核准工作。
交通、环保、民政、统计、审计、纪委监委、公安、司法、城市管理执法、信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征地拆迁安置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范围内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工作,并负责群众思想动员和化解征地拆迁中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第三章 土地征收程序
第八条 征地准备
建设(用地)单位向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申请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向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申请用地规划、用地预审,并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自治县人民政府因项目建设用地需要的,由自治县用地保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拟征收土地范围提交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再由自治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三区三线”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审查拟征收土地范围。
第九条 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由自治县用地保障指挥部办公室出具需要征收土地项目的发函文(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用地位置范围、土地权属、地类面积等)转交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再由自治县自然资源局以自治县人民政府名义代拟征收土地预公告,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后由自治县用地保障指挥部办公室张贴征收土地预公告。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内容包括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时间、用途、补偿标准、听证告知、安置途径等。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构)筑物、其他设施或者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的,在实施征收土地时,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按桂公(治)通〔2017〕489号文件《关于规范乡村地区居民户口分户所需材料的通知》精神,凡列入房屋征收公告确定的房屋征收范围或者土地征收公告确定征地拆迁范围,公安部门暂停办理公告征地拆迁范围内户口迁入与分户手续。
第十条 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由征地机构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土地现状调查的内容包括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实地调查,造册登记,公告核实,相关权利人对拟征收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应予确认,相关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确认的,应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由征地工作机构作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开展评估。牵头单位会同自治县政法、司法、信访、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他相关部门,有关社会组织、专业机构,专家学者以及拟征收所涉及被征收土地的农民代表组成的评估小组,对评估报告涉及征地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进行联合审查论证。审查论证后的评估报告及论证意见需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征地,并抄送自治县党委政法委、信访部门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第十一条 编制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由自治县用地办组织自治县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 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
第十二条 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公告
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社区居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征地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对当事人要求听证且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由自治县用地办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情况修改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报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并批准后,形成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并将修改完善后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由征地机构根据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社会保障、安置等内容签订协议。
第十四条 按照依法批准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进行补偿,征地拆迁安置等引发争议的,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征地机构协助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通过法定程序解决,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争议不影响征地拆迁安置方案的实施。
第十五条 被征地单位或个人未按期交付土地并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交付土地。
第四章 征地安置补偿
第十六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办法附件1《都安瑶族自治县征收土地补偿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参照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六条 建设项目依法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为征用当地同类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70%。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需要征用集体土地的,视其使用的性质,征地补偿费参照征收集体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在城镇开发边界划定的范围内实施的各类建设项目,涉及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除石山外)的,除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用外,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预留产业用地、自谋职业等方式之一解决生产生活安置,不得重复享受。需要安置的人员选择何种安置方式,由被征地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征地机构审核,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实行预留产业用地方式的,根据城乡规划统一预留集体经济发展用地和农民生活安置用地。
1.原则上以村民小组(队)为单位,预留征收土地(除石山 外)面积的10%作为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用地,预留产业用地归集体所有。
2.预留产业用地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后,以划拨方式供给被征地单位,可以用于发展第二、第三产业,也可以自行集资、引资建设或以地入股、联营等形式建设,不得私自转让。
3.预留产业用地必须符合城区规划和乡镇规划,必须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方可实施。
(二)实行自谋职业方式的,由被安置的农业人员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征地单位签订自谋职业安置协议,除领取被征地应得的费用外,还可以一次性领取安置生活补助费。一次性领取安置生活补助费标准为:第一区片按40000.00元/亩,第二区片及以下按35000.00元/亩。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就业服务以及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等。被安置人员应当自行解决就业问题。
第二十条 在城镇开发边界划定的范围外实施的各类建设项目,涉及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用地,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并采取自谋职业方式解决生产生活安置。实行自谋职业方式,由被安置的农业人员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征地单位签订自谋职业安置协议,除领取被征地应得的费用外,还可以一次性领取安置生活补助费。一次性领取安置生活补助费标准为:第一区片按40000.00元/亩,第二区片及以下按35000.00元/亩。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就业服务以及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等。被安置人员应当自行解决就业问题。
第五章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第二十一条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按照本办法附件2《都安瑶族自治县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该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人社〔2017〕2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执行之日起,2020年6月7日公布的《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县城乡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都政发〔2020〕11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并已实施了的建设项目仍按原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和自治县用地办负责解释。
附件:1.《都安瑶族自治县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2.《都安瑶族自治县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附件1
都安瑶族自治县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 桂政办函〔2023〕6号)和《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河政办函〔2023〕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并对土地地形条件差异,依据修正系数,测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现将有关补偿标准公布如下:
一、土地补偿标准
(一)第一区片
1.一般农用地的补偿标准:
(1)水田、鱼塘
69880元/亩×1.1倍=76868元/亩
(2)旱地、园地、林地(包括有乔木林地、竹林地、灌木林地、其他林地)、农村道路、设施农用地、坑塘水面、沟渠、田坎
69880元/亩×1倍=69880元/亩
2.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
69880元/亩×1倍=69880元/亩
3.集体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裸土地、裸岩石砾地、其他草地等):
69880元/亩×0.2倍=13976元/亩
4.国有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河流水面、水库水面等):
69880元/亩×0.1倍×0.7倍=4892元/亩
(二)第二区片
1.一般农用地的补偿标准:
(1)水田、鱼塘
50550元/亩×1.1倍=55605元/亩
(2)旱地、园地、林地(包括有乔木林地、竹林地、灌木林地、其他林地)、农村道路、设施农用地、坑塘水面、沟渠、田坎
50550元/亩×1倍=50550元/亩
2.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
50550元/亩×1倍=50550元/亩
3.集体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裸土地、裸岩石砾地、其他草地等):
50550元/亩×0.2倍=10110元/亩
4.国有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河流水面、水库水面等):
50550元/亩×0.1倍×0.7倍=3539元/亩
(三)第三区片
1.一般农用地的补偿标准:
(1)水田、鱼塘
48225元/亩×1.1倍=53048元/亩
(2)旱地、园地、林地(包括有乔木林地、竹林地、灌木林地、其他林地)、农村道路、设施农用地、坑塘水面、沟渠、田坎
48225元/亩×1倍=48225元/亩
2.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
48225元/亩×1倍=48225元/亩
3.集体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裸土地、裸岩石砾地、其他草地等):
48225元/亩×0.2倍=9645元/亩
4.国有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河流水面、水库水面等):
48225元/亩×0.1倍×0.7倍=3376元/亩
(四)第四区片
1.一般农用地的补偿标准:
(1)水田、鱼塘
44720元/亩×1.1倍=49192元/亩
(2)旱地、园地、林地(包括有乔木林地、竹林地、灌木林地、其他林地)、农村道路、设施农用地、坑塘水面、沟渠、田坎
44720元/亩×1倍=44720元/亩
2.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
44720元/亩×1倍=44720元/亩
3.集体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裸土地、裸岩石砾地、其他草地等):
44720元/亩×0.2倍=8944元/亩
4.国有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河流水面、水库水面等):
44720元/亩×0.1倍×0.7倍=3130元/亩
(五)第五区片
1.一般农用地的补偿标准:
(1)水田、鱼塘
40320元/亩×1.1倍=44352元/亩
(2)旱地、园地、林地(包括有乔木林地、竹林地、灌木林地、其他林地)、农村道路、设施农用地、坑塘水面、沟渠、田坎
40320元/亩×1倍=40320元/亩
2.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
40320元/亩×1倍=40320元/亩
3.集体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裸土地、裸岩石砾地、其他草地等):
40320元/亩×0.2倍=8064元/亩
4.国有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河流水面、水库水面等):
40320元/亩×0.1倍×0.7倍=2822元/亩
二、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被征用土地地上有未收获作物的,其青苗补偿费按一造产值补偿,被征用土地上未种植有作物的不予补偿。对征地期间突击在被征用的土地上抢栽、抢种、抢搭、抢建的,一律不给予补偿。
(一)连片作物补偿标准
1、水稻等谷类作物:1310元/亩;
2、玉米、黄豆、红薯、花生、木薯等作物:1191元/ 亩;
3、甘蔗:2416元/ 亩;
辣椒10330元/ 亩;
4、人工种植牧草:4100元/亩;
4、蔬菜:2175元/亩; .
5、桑树(按每亩不低于3000株计):4100元/亩;
6、吴茱萸、辣木等中草药(吴茱萸、辣木一般亩合理株数200—250株,其他中草药按常规种植株数标准计补):一年苗1000元/亩;二年苗2000元/亩;三年苗及三年苗以上3500元/亩;
7、龙眼树、荔枝(按每亩不低于30株计)、沙田柚、葡萄(按每亩不低于200株/亩计:一年苗1800元/亩;二年苗3600元/亩;三年苗及三年苗以上6000元/亩;
8、芭蕉、香蕉(一般亩合理株数80—150株):一年苗1500元/亩;二年苗2500元/亩;三年苗及三年苗以上4500元/亩;
9、核桃(亩合理株数40株):一年苗1190元/亩;二年苗 1500 元/亩;三年苗及三年苗以上 2000 元/亩;
10、油茶(按每亩不低于200株计):一年苗、二年苗2000元/亩;三年苗、四年苗4000元/亩;五年苗及五年苗以上5000元/亩;
成熟林补偿:800元/亩;未成熟林(幼林):1200元/亩;灌木林:600元/亩。
12、苗圃迁移费:(1)种植性苗圃,按实际种植面积每亩补偿迁移费5000元,不给予苗木补偿费;(2)盆栽性苗圃,按实际种植面积每亩补偿迁移费2000元,不给予苗木补偿费。
(二)零星青苗补偿标准
零星青苗一般指在房前屋后、宅旁隙间、田间地头、鱼塘塘基等土地上零星种植的作物,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1、杉木、油桐、松树、按树及其他杂树,视实际情况,胸径在20 cm以上的100元/株,胸径在10-20 cm(不含20 cm)的50元/株, 胸径在5 - 10cm(不含10 cm)的20元/株,胸径在5cm(不含5 cm)以下的10元/株;
2、竹类,视实际情况,胸径在4 cm以下(含4 cm)的5元 /株;胸径在4cm以上的8元/株。
3、降香黄檀(黄花梨):1-6年生的,生长正常无病虫害,一般亩合理株数110株,20-70元/株,每增加1年加10元/株。
4、桂花 :生长正常无病虫害。米径 6-12cm,高2米以上造型好, 450-1050元/株,每增1cm加100元; 米径4-5cm,高1.5米以上造型好,150-200元/株; 地径 3-4cm, 20-40元/株; 地径 1-2cm移植苗, 15元/株; 地径≤1cm 苗床没移植, 5元/株。
5、 秋枫树 :生长正常无病虫害。米径 5-12cm高3米以上,亩合理株数 450-500株 , 70-420元/株,每增1cm加50元; 米径2-4cm高1.5米以上,亩合理株数650-700株 , 20-40元/株; 地径 1-4cm移植苗, 10元/株; 地径≤lcm 苗床没移植, 2元/株。
6、羊蹄甲:生长正常无病虫害。地径≤2cm 苗床没移植,亩合理株数650-1300株 , 3元/株; 米径 2-5cm 高1米以上造型好,亩合理株数650-700株, 20-80元/株; 米径 6-10cm高2米以上造型好,亩合理株数 350-500株, 100-250元/株; 米径 11-14cm 高3米以上造型好,亩合理株数 200-300株, 300-400元/株。
7、 柏类(含侧柏、龙柏、园柏):生长正常无病虫害。 高1米, 20元/株; 高2米, 80元/株; 高3米, 150元/株。
8、三角梅:地径3-10cm,已造型,30-300元/株;
9、罗汉松:米径1-3cm 高1-2米,50元/株。
10、大(小)叶榕:米径10-15cm 高5米以上,750元/株。
11、香樟:米径10-15cm,650元/株;米径20-29cm,780元/株;
12、大王椰:米径30-40cm,950元/株;
13、美国红枫:米径4-6cm 高1.5米以上,70元/株。
14、红铁树:生长正常无病虫害,8元/株。
15、观赏桃:米径4-6cm 高1.5米以上,70元/株。
(三)果树有条件的组织移栽,付给移栽人工费和木苗损失费;不能移栽的成片果树青苗补偿费按前三年产值的1.5 倍补偿,零星果树按下表标准补偿。
(单位:元/株)
品 种幼树试果树(3至4年龄)盛果树(5至12年龄)老龄树(13年龄以上)
2年龄以下2年龄
柑3060120280160
橙4080140330200
柚、龙眼、荔枝3060160340240
梨、桃、枣3060100250160
柿、李、枇杷3060100180100
黄皮果3060100260100
番桃、番石榴3060100180100
板栗3060100190140
葡萄3050100250160
提子40608012060
蕉类3060
其他水果3060100200100
对本办法未规定补偿标准的果树或其他青苗以个案进行协商协商解决,商定不了的,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进行补偿。
(四) 鱼塘青苗补偿标准:1、鱼苗场育苗:4800元/亩;2、成品鱼2000元/亩。
三、农业生产配套用房及其他地上建(构)筑物等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
(一)农业生产配套用房(果园、鱼塘看守房等)
1.砖混结构:层高1.8米以下,补偿280 元/平方米;层高1.8-2.5米,补偿380元/平方米;层高2.5米以上,补偿 500元/平方米。
2.砖瓦结构:270元/平方米。
3.砖木结构:250元/平方米。
4.泥瓦结构:220元/平方米。
5.简易结构:100元/平方米。
6.钢架房:300元/平方米。
7.钢架棚:高度2-3米,80元/平方米;高度3米(不含3米)以上,100元/平方米。(说明:农业生产配套用房装修不计入补偿范围)
(二)杂物房
1.框架结构:450元/平方米。
2.砖混结构:350元/平方米。
3.砖木结构:250元/平方米。
(说明:上述标准为毛坯房价格,不含装修;补偿标准按层(檐)高2.2米设定,层(檐)每增加或低0.2米,补偿标准相应提高或降低10%。)
(三)养殖用房
1.砖木结构:200元/平方米。
2.砖柱盖瓦棚舍:100元/平方米。
3.砖木盖瓦棚舍:60元/平方米。
(四)建(构)筑物等附着物
1.红砖围墙:单砖 50元/平方米,双砖 90元/平方米。
2.水泥砖围墙:大砖 70元/平方米,小砖 40/平方米。
3.红砖挡土墙:250元/立方米。
4.片石挡土墙:220元/立方米。
5.水泥砖挡土墙:150 元/立方米。
6.水沟、水池砌机砖砌体:280元/立方米。
7.水井:300元/米;
8.水柜、水池:600元/立方米。
9.地头粪井200元/个(深度不低于1米,容积不少于2立方米。)
四、未列入上述补偿范围的,其补偿标准由征地机构与被征地拆迁对象协商解决,商定不了的,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结果进行补偿。
附件2
都安瑶族自治县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文件精神,为维护被征收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确保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不降低和长远生计有保障,更好地落实自治县党委、人民政府用地保障各项工作任务,特制定本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一、本补偿标准所称房屋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土地房屋及附属物的合法所有人。
二、征收单位应按规定向房屋被征收人进行补偿,被征收人应按要求提供合法有效的建设用地、建房批准证件等证明材料;对历史客观原因未办理建设用地、建房批准等批准手续的房屋的,房屋征收按本规定给予补偿安置。
三、人居房屋拆迁安置办法。人居房屋是指共基连建的整体房子,由客厅、厨房、天井、阳台等结构组成,供人生活和休息的居住场所,人居房屋征收安置由自治县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规划设计进行集中安置或者分散安置。
(一)集中安置
1、持有国有划拨或出让有效证件被征收房屋的安置办法和安置标准:
按被征收拆迁户持有证件的占地面积1:1进行安置,安置户型由政府统一集中规划。
2、人居房屋征收的安置办法和安置标准:
(1)安置户型:8m×12m=96㎡。
(2)安置办法:以项目拟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止的公安机关户口登记底册户数为依据,原则上一户一宗,最多不得超过三宗。人居房屋实有占地面积多于或少于安置面积的,按照本办法附件1《都安瑶族自治县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征地区域片区旱地补偿标准2倍结算差价,多还少补。
(3)安置标准:按被拆迁户现有人居房屋占地面积150㎡(含150 ㎡)以内的,安置一宗96㎡的宅基地;150㎡-300㎡(不含150 ㎡),安置二宗各96㎡的宅基地;300㎡(不含300 ㎡)以上的,安置三宗各96㎡的宅基地。
3、对被拆迁户房屋部分面积有产权证、部分面积没有产权证的,安置只能选择以上其中一种安置办法和安置标准。
4、对于被拆迁房屋属多户共同拥有产权的,安置只能按人居占地面积进行补偿安置,不允许分割面积进行补偿安置。
5、临时过渡安置补助办法:(1)过渡期被拆迁户房自行解决住房。征收机构给予被拆迁户按人居房屋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月计算,临时过渡期限按18个月(按约定的房屋拆迁之日起)计算;(2)政府统一修建临时板房安置,人均约13平方米(户最高安置80平方米),过渡期内被拆迁户自理产生的水电费。以上过渡安置补助办法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二)分散安置
在符合城区规划和乡镇规划的前提下,鼓励被拆迁户自选地址分散安置,按规定时间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并交房给建设单位处置的拆迁户,可享受如下补助待遇:
1、给予每户宅基地“三通一平”补助费3万元。
2、给予每户回建房用地补助费:原人居住房占地即宅基地面积×该类区域旱地补偿单价×2倍。
3、临时过渡安置补助办法:过渡期被拆迁户自行解决住房,征收机构给予被拆迁户按人居房屋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月计算,临时过渡期限按18个月(按约定的房屋拆迁之日起)计算。
(三)房屋基础建设补助:除了“三通一平”外,对房屋搬迁户在规定时间内拆除人居住房和非人居住房后给予每户3万元的房屋基础建设补助费。
(四)房屋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发放房屋搬迁补助费。
(五)杂物房和牲畜用房拆迁补助:给予安置户每户20平方米杂物房和牲畜用房拆迁补助费6000元(300元/㎡计)。
(六)紧急临时搭棚补助费:给予房屋拆迁户每户紧急临时搭棚面积100平方米,每平方米100元的补助。
(七)房屋拆迁奖励。对都安高铁经济产业园项目建设需征地拆迁的房屋,房屋拆迁户在规定时间内拆除房屋的参照《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研究解决都安高铁站前广场红线范围内房屋拆迁奖补有关问题专题会议纪要》(都政阅〔2023〕2号)规定给予按房屋拆迁补偿总额的5%奖励。
四、养殖专业户的补偿:对养殖专业户的补偿采用聘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五、拆迁经营店面的停产停业补偿标准:
1.商业铺面:以实际销售营业面积计算(不含营业配套用房),一区片每月每平方米40元,二区片每月每平方米35元,三区片每月每平方米30元,四区片每月每平方米25元,五区片每月每平方米20元。造成停产停业的,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
2.其它经营性用房:一区片每月每平方米6元,二区片每月每平方米5元,三区片每月每平方米4元,四区片每月每平方米3元,五区片每月每平方米2元,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
六、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序号
项目
[2020]11号文件补偿价(元)
单位
2022年拟上调10%补偿单价(元)
建议价(元)
1
一、房屋基础及建筑主体部分
2
(一)、房屋
框架结构(火砖)
730
元/㎡
803
800
3
框架结构
650
元/㎡
715
700
4
砖混结构(火砖)
650
元/㎡
715
700
5
砖混结构
570
元/㎡
627
600
6
砖瓦房(火砖)
440
元/㎡
484
480
7
砖瓦房
400
元/㎡
440
440
8
石瓦房
330
元/㎡
363
360
9
泥瓦房
300
元/㎡
330
330
10
(二)、独立厕所、厨房、牛、猪舍等附属房屋
砖瓦结构(火砖)
440
元/㎡
484
480
11
砖混结构
350
元/㎡
385
380
12
砖瓦房
250
元/㎡
275
270
13
泥瓦房
230
元/㎡
253
250
14
各种简易瓦房
220
元/㎡
242
240
15
玻璃钢架盖板(顶)
238
元/㎡
262
260
16
钢架棚(彩钢铁架棚)
136
元/㎡
150
150
17
钢架棚
100
元/㎡
110
110
18
砖木结构瓦盖棚
100
元/㎡
110
110
19
透光瓦盖简易棚
80
元/㎡
88
90
20
瓦屋面上再铺一层彩钢瓦层作防水或隔热使用
42
元/㎡
46
50
21
石棉瓦棚
70
元/㎡
77
80
22
(三)、半成品房
钢混柱
850
元/㎥
935
940
24
红砖房
330
元/㎡
363
360
25
水泥砖块房
250
元/㎡
275
270
26
毛石基础
200
元/㎥
220
220
27
水池(砌一部份)
330
元/座
363
360
28
楼面已布钢筋
400
元/㎡
440
440
29
地梁
460
元/㎥
506
500
30
(四)、木夹板层
结构基本稳固、用普通木材、简陋施工
45
元/㎡
50
50
31
结构基本稳固、用普通木材、材质较好、隔板铺设整齐、有完善的维护措施
100
元/㎡
110
110
32
砖瓦(主房):高档木材(如红木类)
320
元/㎡
352
350
33
泥瓦(主房):高档木材(如红木类)
290
元/㎡
319
320
34
砖瓦(附房):高档木材(如红木类)
270
元/㎡
297
300
35
泥瓦(附房):高档木材(如红木类)
240
元/㎡
264
260
36
二、房屋装修及其他设施部分
37
外墙
外墙刷白
7
元/㎡
8
8
39
外墙混浆抹灰
31
元/㎡
34
34
40
外墙瓷砖
110
元/㎡
121
120
41
外墙墙面水泥油
12
元/㎡
13
13
42
内墙
内墙刷白
4
元/㎡
4
5
43
内墙混浆抹灰
20
元/㎡
22
22
44
内墙墙面涂料(含底层)
55
元/㎡
61
60
45
内墙墙面、天面双飞粉
15
元/㎡
17
17
46
墙纸、喷塑、墙布
24.9
元/㎡
27
27
47
内墙零星瓷砖
80
元/㎡
88
88
48
内墙瓷砖
60
元/㎡
66
66
49
大理石墙面砖(中国黑)
241.54
元/㎡
266
266
50
大理石墙面(大花芝麻黑长600宽420厚60)
486.36
元/㎡
535
540
51
大理石墙面(大花芝麻黑长500宽300厚120)
853.54
元/㎡
939
940
52
大理石墙面(锈石)
185.44
元/㎡
204
200
53
墙面、柱面、天棚面等涂料(含底层)
55
元/㎡
61
60
54
地板
水磨石地板(含琉璃分隔条、找平层)
80
元/㎡
88
88
55
水磨石地板(含铜分隔条、找平层)
110
元/㎡
121
120
56
大理石地面(岑溪红)
170.14
元/㎡
187
190
57
大理石地面(芝麻白、(三宝红)
149.74
元/㎡
165
165
58
大理石地面(新疆红)
246.65
元/㎡
271
270
59
大理石地面(中国黑)
216.88
元/㎡
239
240
60
室内实木地板
200
元/㎡
220
220
61
室内复合木地板
132.78
元/㎡
146
140
62
防滑砖
91.28
元/㎡
100
100
63
陶瓷地板
75
元/㎡
83
80
64
水泥砂浆楼地板
20
元/㎡
22
22
65
红模板地面(墙面)
43
元/㎡
47
47
66
欧式构件
欧式构件门窗框(套)
40
元/m
44
44
67
欧式构件柱
60
元/m
66
66
68
防盗网
不锈钢防盗网
90
元/㎡
99
100
69
钢筋防盗网
70
元/㎡
77
77
70
台阶
砼台阶
320
元/㎥
352
350
71
室外台阶
204.8
元/㎥
225
225
72
室外大理石台阶面层
230
元/㎡
253
250
73
吊顶
铝扣板吊顶
90
元/㎡
99
100
74
埃特板吊顶
110
元/㎡
121
120
75
石膏吊顶
60
元/㎡
66
66
76
塑料板吊顶
50
元/㎡
55
55
77
铝塑板吊顶
95
元/㎡
105
100
78
密度纸压板吊顶
50
元/㎡
55
55
79
石膏条饰边吊顶
10
元/m
11
11
80
木质吊顶
87.14
元/㎡
96
95
81
电视墙
普通
100
元/㎡
110
110
中档
300
330
330
高档
500
550
550
82
木博古架(固定)(可移动的不给予补偿)
700
元/㎡
770
770
83
钢架(钢货架)
180
元/㎡
198
200
84
砼楼地面
45
元/㎡
50
50
85
壁衣柜(固定型)(可移动衣柜的不给予补偿)
650
元/㎡
715
710
86
琉璃瓦瓦片
70
元/㎡
77
77
87
琉璃屋脊
35
元/m
39
40
88
不锈钢宣传栏
210
元/㎡
231
230
89
兽头
120
元/件
132
130
90
浮雕
383
元/㎡
421
420
91
便盆
50
元/个
55
55
92
洗手盆、洗菜盆
110
元/个
121
120
93
室外门
防盗门
1000
元/樘
1100
1100
94
室外防盗门
450
元/㎡
495
500
95
普通不锈钢防盗门
700
元/㎡
770
770
96
304不锈钢防盗门(0.8厚)
900
元/㎡
990
990
97
304不锈钢防盗门(1.0厚)
1000
元/㎡
1100
1100
98
304不锈钢防盗门(1.2厚)
1260
元/㎡
1386
1400
99
室外普通铁板门
150
元/㎡
165
165
100
室外铁门(钢筋或钢管焊接)
90
元/㎡
99
100
101
室外铁门(烤漆非标准铁门)
150
元/㎡
165
165
102
室外金丝楠等老木门
1800
元/㎡
1980
1980
103
卷帘门
80
元/㎡
88
88
104
室外拉闸门(铁)
90
元/㎡
99
100
105
拉闸门
250
元/㎡
275
275
106
室外拉闸门(不锈钢)
250
元/㎡
275
275
107
室外铁板门1.2mm平板双面
250
元/㎡
275
275
108
室外镀锌钢板门0.45mm
130
元/㎡
143
140
109
室外镀锌钢板门0.3mm
115
元/㎡
127
130
110
室外不锈钢卷闸门0.9mm
200
元/㎡
220
220
111
室外不锈钢卷闸门0.7mm
170
元/㎡
187
190
112
室外不锈钢卷闸门0.6mm
75
元/㎡
83
80
113
室外铝合金卷闸门0.9mm
90
元/㎡
99
100
114
室外扁钢拉闸门
170
元/㎡
187
190
115
室外木板门
150
元/㎡
165
165
116
室外普通木门
450
元/㎡
495
500
117
室外不锈钢电推门(不含电机)
1292
元/套
1421
1400
118
室外玻璃抗震门窗
251
元/㎡
276
280
119
木门框
221
元/㎡
243
240
120
室内门
室内门木门框(无门扇)
115
元/㎡
127
127
121
实木包门
650
元/㎡
715
715
122
普通板包门
505
元/㎡
556
556
123
钢化琉璃门
300
元/㎡
330
330
124
落地窗(钢化琉璃制作)
230
元/㎡
253
250
125
不锈钢网门
150
元/㎡
165
165
126
室内防盗门
450
元/㎡
495
500
127
室内普通木门
450
元/㎡
495
500
128
室内玻璃推拉门
210
元/㎡
231
230
129
室内卫生间门
150
元/㎡
165
165
130
铝合金门(套卫生间门单价)
150
元/㎡
165
165
131
室内铝合金纱网门、窗
77
元/㎡
85
85
132
普通纱网门、木制纱网门
77
元/㎡
85
85
133
室内金丝楠等老木门
1800
元/㎡
1980
1980
134
铁枝门
66.39
元/㎡
73
73
135
铁皮包门
99.59
元/㎡
110
110
136
窗(防盗网)
花窗、水泥花格窗
45
元/㎡
50
50
137
木窗
130
元/㎡
143
140
138
铝合金窗
170
元/㎡
187
190
139
铝合金窗(中空玻璃)
265.56
元/㎡
292
290
140
塑钢窗
149.38
元/㎡
164
160
141
铁枝防盗网
66.39
元/㎡
73
70
142
不锈钢防盗网
82.99
元/㎡
91
90
143
铝合金防盗网
74.69
元/㎡
82
80
144
老木窗(金丝楠等木材)
1800
元/㎡
1980
1980
145
老木窗框(金丝楠等木材)
900
元/㎡
990
990
146
楼梯扶手
海利304不锈钢楼梯扶手
170
元/m
187
190
147
普通不锈钢楼梯扶手
110
元/m
121
210
148
普通钢楼梯扶手
80
元/m
88
88
149
木扶手
260
元/m
286
280
150
水泥制品楼梯扶手
383
元/m
421
420
151
栏杆
不锈钢栏杆
90
元/m
99
100
152
铁艺钢栏杆
170
元/m
187
190
153
陶瓷瓶栏杆
160
元/m
176
180
154
水泥制品栏杆
60
元/m
66
66
155
电线、电杆
室内水电(铜线暗装)
70
元/m
77
77
156
室内水电(只埋线管未穿导线)
30
元/m
33
33
157
室内水电(铜线明装)
50
元/m
55
55
158
室内水电(铝线暗装)
50
元/m
55
55
159
室内水电(铝线明装)
40
元/m
44
44
160
室内水电(临时拉线)
13
元/m
14
14
室外电线
10
元/公斤
10
161
12米电杆(普通椎型混凝土杆)
2000
元/根
2000
162
10米电杆(普通椎型混凝土杆)
1500
元/根
1500
163
8米电杆(预应力椎型混凝土杆
500
元/根
500
164
6米电杆(预应力椎型混凝土杆)
400
元/根
400
165
12米电杆(预应力椎型混凝土杆)
800
元/根
800
166
10米电杆(预应力椎型混凝土杆)
550
元/根
550
167
室外排污水泥管
室外排污水泥管Φ300mm
35
元/m
39
40
168
室外排污水泥管Φ400mm
45
元/m
50
50
169
室外排污水泥管Φ500mm
60
元/m
66
66
170
室外镀锌钢管
室外镀锌钢管(Φ15)
4.2
元/m
5
5
171
室外镀锌钢管(Φ20)
5.5
元/m
6
6
172
室外镀锌钢管(Φ32)
8.1
元/m
9
9
173
室外镀锌钢管(Φ40)
12.9
元/m
14
14
174
室外镀锌钢管(Φ50)
16.4
元/m
18
18
175
室外镀锌钢管(Φ65)
22.3
元/m
25
25
176
室外镀锌钢管(Φ80)
28
元/m
31
31
177
室外镀锌钢管(Φ100)
36.5
元/m
40
40
178
室外镀锌钢管(Φ125)
50.5
元/m
56
56
179
室外镀锌钢管(Φ150)
59.8
元/m
66
66
180
室外塑料排水管
室外塑料排水管(Φ50)
5.2
元/m
6
6
181
室外塑料排水管(Φ75)
6.8
元/m
7
7
182
室外塑料排水管(Φ90)
11.5
元/m
13
13
183
室外塑料排水管(Φ110)
17.2
元/m
19
19
184
室外塑料排水管(Φ160)
28.4
元/m
31
31
185
室外塑料排水管(Φ200)
45
元/m
50
50
186
室外塑料进水管(管径15)
4
元/m
4
4
187
室外塑料进水管(管径20)
5.2
元/m
6
6
188
室外塑料进水管(管径32)
7.5
元/m
8
8
189
排洪水泥管Φ1000mm
342.14
元/m
376
380
190
排洪水泥管Φ600mm
137.24
元/m
151
150
191
家用水柜、水池(200㎥以下)
250
元/㎥
275
280
192
家用水井
2200
元/眼
2420
2400
193
沼气池
520
元/㎥
572
570
194
化粪池
3000
元/个
3300
3300
195
粪井
2000
元/个
2200
2200
196
篮球场
120
元/㎡
132
130
197
戏台
120
元/㎡
132
130
198
零星砼工程
476
元/㎥
524
520
199
水沟
明沟
120
元/m
132
130
200
砖砌暗沟
120
元/m
132
130
201
石砌暗沟
120
元/m
132
130
202
挡土墙
砖砌挡土墙
200
元/㎥
220
220
203
片石浆砌挡土墙
160
元/㎥
176
180
204
片石干砌挡土墙
80
元/㎥
88
88
205
猪栏
50
元/㎡
55
55
206
女儿墙
250
元/㎥
275
280
207
雨篷
混凝土雨篷
300
元/㎡
330
330
208
钢架雨篷
120
元/㎡
132
130
209
晒台
三七灰土晒台
35
元/㎡
39
40
210
水泥砂浆晒台
40
元/㎡
44
44
211
混凝土晒台
45
元/㎡
50
50
212
竹晒台
15
元/㎡
17
17
213
柜、火灶
厨柜(不含水龙头、洗菜池)
500
元/m
550
550
214
定制鞋柜、书柜(固定型)(可移动的不给予补偿)
414.94
元/m
456
460
215
吊柜
348.55
元/m
383
380
216
铝合金玻璃柜
190.87
元/m
210
210
217
省柴灶
600
元/套
660
660
218
大理石火灶
300
元/m
330
330
219
普通灶
300
元/套
330
330
220
无烟灶台
414.94
元/套
456
460
221
普通菜台
425
元/m
468
470
222
砖砌洗手台(三面贴砖)
248.96
元/个
274
270
223
不锈钢洗菜池
99.59
元/个
110
110
224
柱盆
99.59
元/个
110
110
225
不锈钢毛巾架
66.39
元/副
73
70
226
洗菜池、洗脸池水龙头
29.05
元/个
32
30
227
冷热两用沙龙头
99.59
元/个
110
110
228
散水
40
元/㎡
44
44
229
零星砌体
170
元/㎥
187
190
230
盖板
钢架玻璃盖板
238
元/㎡
262
260
231
钢架彩钢瓦盖板
136
元/㎡
150
150
232
隔热层
42
元/㎡
46
46
233
避雷针
179
元/根
197
200
234
围墙
砖、石围墙
100
元/㎡
110
110
235
泥围围墙
60
元/㎡
66
66
236
篱笆围墙
30
元/㎡
33
33
237
土地庙
35000
元/座
38500
38000
238
变压器
20千伏以下
150
元/伏
165
165
239
50千伏以下
130
元/伏
143
140
240
500千伏以下
110
元/伏
121
120
241
普通木板隔墙
150
元/㎡
165
165
242
五合板隔墙(双面钉板)
150
元/㎡
165
165
243
铝板隔墙(套卫生间门单价)
150
元/㎡
165
165
244
铁丝网
10
元/㎡
11
11
245
大理石踢脚线
150.09
元/㎡
165
165
246
大理石门窗配套(构件)
180
元/m
198
198
247
大理石室内窗台面
256.72
元/㎡
282
280
248
大理石楼梯踏步
326.5
元/㎡
359
360
249
楼梯侧面三角贴大理石
450
元/㎡
495
500
250
大理石洗手台
646.62
元/㎡
711
700
251
室外石台两侧大理石围护花圃
270
元/m
297
300
(每块厚0.15m、高0.4m)
252
楼梯踏步瓷砖
117.85
元/㎡
130
130
253
陶瓷制品踢脚线
96.58
元/㎡
106
100
254
室内防滑地胶
42.03
元/㎡
46
46
255
钛合金板包柱
266.6
元/㎡
293
290
256
金黄色五角星外墙构件
300
元/个
330
330
257
花式外墙构件(长1.2米、宽0.5米)
300
元/个
330
330
258
沉渣井
400
元/㎥
440
440
259
琉璃屋脊大龙
3000
元/套
3300
3300
(大龙一对,每条大龙长≥1.5米、含龙珠、龙旗)
260
琉璃屋脊大龙
2000
元/套
2200
2200
(大龙一对,每条大龙长≦1.5米、含龙珠、龙旗)
261
马桶
850
元/个
935
940
262
冲水箱
80
元/个
88
88
263
固定墙镜
66.39
元/㎥
73
70
264
镀锌铁皮
18.28
元/㎡
20
20
265
吸顶灯
41.49
元/盏
46
46
266
吊灯
149.38
元/盏
164
160
267
壁灯
49.79
元/盏
55
55
268
木隔断
182.57
元/㎥
201
200
269
铝合金玻璃隔断
207.47
元/㎥
228
230
270
不锈钢隔断
414.94
元/㎥
456
460
271
钢筋砼梁(楼板结构梁)
1000
元/㎥
1100
1100
272
窗口木包边
105.2
元/㎡
116
120
273
卵石面层,平铺
112.66
元/㎡
124
120
274
方钢架木制踏板简易楼梯
180
元/㎡
198
200
275
琉璃屋脊小狮子(0.4m高)
300
元/个
330
330
七、水利设施补偿标准
序号
改移沟渠断面民尺寸(宽cm× 高 cm)
项目名称
单位
综合单价(元)
1
面上渠道80×80以下平 均单价
现浇砕结构砌体沙浆抹面
元/米
436
480
480
2
200×150 (干渠)
现浇砕结构砌体沙浆抹面
元/米
186
205
200
M7. 5浆砌块石,基础
元/米
260
286
290
浆砌块石,挡土墙
元/米
817
899
900
3
300×300 (排涝)
土方开挖
元/米
112
123
120
M7. 5浆砌块石,基础
元/米
468
515
500
浆砌块石,挡土墙
元/米
2041
2245
2250
4
600×400 (排涝)
土方开挖
元/米
126
139
140
M7. 5浆砌块石,基础
元/米
470
517
500
浆砌块石,挡土墙
元/米
2484
2732
2700
对以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水利设施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以由具体实施征拆的部门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八、坟墓迁移补偿标准(不含坟墓占地面积土地补偿)
棺坟5年以内(不含5年)每座补偿13000元;棺坟超过5年(含5年)每座补偿10000元。组合墓志碑坟:高档的每座补偿8000元,普通的每座补偿6000元; 单墓志碑坟每座补偿5000元;无墓志碑坟每座补偿4000元。 无主坟由征地拆迁实施单位会同项目建设单位迁移处理。
九、其他设施补偿标准
(一)涉及电力、通信、燃气、光缆等其他专项设施的,由征收单位与物主具体协商补偿。
(二)各类学校用房、农田水利设施、公共水柜水井等设施,乡村道路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由相关部门进行回建。
(三)对在征地预公告发布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不得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的,在实施征收土地时,对抢栽、抢种、抢建的部分的各种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四)若征地涉及列为文物保护的文物,由文物管理等相关部门确定补偿价格。
十、未列入上述补偿范围的,其补偿标准由征地机构与被征地拆迁对象协商解决。
内容审核:冯立影律师
来源:临律-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城乡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草案)》新版于2023年2月24日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