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7-11 09:33:21 作者:圣运律师
广西《宁明县集体土地征收及拆迁补偿标准》2023年未做调整, 宁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宁明县集体土地征收及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9〕10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农场: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宁明县集体土地征
宁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宁明县集体土地征收及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9〕10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农场: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宁明县集体土地征收及拆迁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19年9月24日
(公开方式:公开)
宁明县集体土地征收及拆迁补偿标准
为了进一步规范宁明县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18〕370号)、《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崇政办电〔2019〕9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宁明县经济社会发展现实状况,现就征收集体土地和拆迁的补偿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标准如下:
一、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适用于宁明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农用地(基本农田和自然保护区除外)的征收补偿,涉及征收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一般农用地征收标准的0.1至0.4倍进行补偿;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当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进行补偿。
序号
区域
分区域统一年产值标准(元/亩)
分区域补偿倍数
分区域补偿标准(元/亩)
1
城中镇
1943
19
36917
2
海渊镇
1994
18
35892
3
明江镇
1994
18
35892
4
亭亮镇
1920
18
34560
5
那堪镇
1920
18
34560
6
北江乡
1920
18
34560
7
寨安乡
1994
18
35892
8
东安乡
1920
18
34560
9
板棍乡
1920
18
34560
10
桐棉镇
1920
18
34560
11
爱店镇
1994
18
35892
12
峙浪乡
1920
18
34560
13
那楠乡
1920
18
34560
二、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
名称
规格
计费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楼房
钢筋砼结构,砖混结构,有钢筋混凝土地梁、圈梁、用瓷砖、马赛克或其它高档建筑材料饰面、门窗、水电配套齐全
元/㎡
1200
(1)屋内配套设施不另计。 (2)屋内有豪华装修的可根据情况另计。
楼房
砖混结构,无地梁和圈梁、门窗、水电配套齐全
元/㎡
1000
钢结构房
元/㎡
300
砖瓦房
双层以上含木板隔层
元/㎡
400
砖木结构、双面坡瓦顶或石棉瓦顶
单层房高≥3.2米
元/㎡
400
单层房高<3.2米
元/㎡
300
简易房
砖木结构
元/㎡
50-150
杂物房
人居房屋搬迁补助费
元/㎡
120
1、人居房屋指人居住的房子、厨房、卫生间,其它附属用房不计搬迁补助。
2、10元/㎡×12个月。
电器用房
砖混结构
元/㎡
580
砖木结构的按砖瓦房补偿标准执行
机井房
砖混结构
元/㎡
畜禽舍
砖混
元/㎡
270
砖木结构
元/㎡
50-200
厕所
封闭较好
元/㎡
250
封闭较差或露天简易厕所
元/㎡
110
化粪池
砖砌
元/座
1000-1500
PE化粪池
800
硬化地面
厚度6公分以内的(含6公分)
元/㎡
30
厚度6公分以上的(包括道路)
元/㎡
70
围墙
砖墙
元/㎡
80
12墙(厚12cm),有批灰另加10元/㎡。
砖墙
元/㎡
160
24墙(厚24cm),有批灰另加10元/㎡。
铁皮围墙(单层)
元/㎡
60
铁皮围墙(双层)
元/㎡
100
大棚
棚墙高4-6米,钢骨架,跨度10米(含10米)以上
元/㎡
200
塑料太阳板顶(不含薄膜),不含地面硬化
棚墙高4米以下,跨度10米以内,间钢骨架或竹骨架
元/㎡
150
小桥
钢筋混凝土矩形板桥
元/㎡
1800
平坦石拱桥
元/㎡
1500
石拱桥
元/㎡
2800
水渠、水池
土筑水渠、水池
元/m³
30
砖石砌水渠、水池
元/m³
60
混凝土捣制水渠、水池,厚土20公分以上
元/m³
80
水井
手压井
元/眼
2000
特大口水井,可按挖土方,加砖石砌面积,加适当排水费用计算。
泥井
元/眼
1500
机打井
元/眼
3000
砖砌井(井口宽1米以上)
元/眼
3800
沼气池
砖砌
元/座
3800
农村沼气池
甘蔗台
水泥砖
元/座
1500
石头
元/座
1500
简易木架
元/座
500
PE硬水管
(管外直径)20mm*2.3mm(管壁厚)
元/m
3
1、转接头成本已计入水管中,不再补偿。 2、如水管埋入地下60CM以上,另加施工补偿费5元/m。 3、其他管未列入的参照市场价补偿。
25*2.3
元/m
5
32*3.0
元/m
6
40*3.7
元/m
9
50*3.7
元/m
14
50*4.6
元/m
17
60*4.7
元/m
20
63*5.8
元/m
22
75*4.5
元/m
23
砖窑(包括烟囱, 包括烘干室)
18、20、22、32门轮窑
元/门
7000-10000
砖窑必须在生产许可期内,否则按1/3补偿。
老式土窑
元/座
8000-30000
混凝土、整石坟墓、砖石坟墓
肉坟
元/冢
5000
双冢X2
骨坟
元/冢
3500
土坟
肉坟
元/冢
3600
双冢X2
骨坟
元/冢
1500
其他
1.电力设施、电信设施、有线电视设施等按具备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补偿。 2. 具有相当规模、内容复杂获补偿投资较大的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专项设施迁建补偿。其迁建设计应以恢复原功能、原规模、原标准为原则,概算投资以不突破迁建成本为上限,并适当考虑废物利用。 3. 本标准未规定的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比照本标准同类项目的补偿标准或按照恢复原功能、原规模、原标准为原则进行补偿。
三、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
(一)常见短期农作物补偿标准
名称
规格&类别
计费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粮食、油料、草料
水稻
元/亩
2000
短期作物
玉米
番薯
木薯
花生
草料
豆类
甘蔗
糖蔗
元/亩
2900
果蔗
3900
蔬菜
果椒类、莲藕、芋头、菜瓜等
元/亩
3507
淡水养殖类
鱼塘、龟塘等水产品养殖
元/亩
2200
1米>平均水深≥0.5米,平均水深小于0.5米不计青苗补偿。
4400
平均水深≥1米
短期间种作物
元/亩
1200
(二) 果类补偿标准
类别
规格&类别
计费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果园
(干果、鲜果类)
盛产期(种植年份≥5年)
元/亩
5000
1.鲜果类主要包括苹果、桃、李、杏、梨、樱桃、荔枝、芒果、龙眼、杨桃、莲雾、番石榴、黄皮、青枣、板栗、柚子、梅、柿子、揽树、石榴等树种。 2.干果类主要包括核桃、枣、柿、咖啡、腰果等树种; 3.产前期为未结果期,大树移植二年内均按产前期对待;
初产期(5年>种植年份≥3年)
元/亩
3500
产前期(3年>种植年份)
元/亩
2000
果园(蔬果类)
挂果期
元/亩
5000
蔬果主要指地菠萝、香蕉、木瓜、火龙果、人心果、草莓、姜、西瓜、香瓜、哈密瓜、马蹄果等。
成长期(挂果>种植时间≥3个月)
元/亩
3500
幼苗期(3个月>种植时间)
元/亩
1200
鲜果、干果类果树
胸径≤3cm
元/棵
20
5cm≥胸径>3cm
60
10cm≥胸径>5cm
100
15cm≥胸径>10cm
130
20cm≥胸径>15cm
160
25cm≥胸径>20cm
200
30cm≥胸径>25cm
300
35cm≥胸径>30cm
400
40cm≥胸径>35cm
500
45cm≥胸径>40cm
600
50cm≥胸径>45cm
700
胸径>50cm
800
蔬果类
挂果期
元/棵
40
成长期(挂果>种植时间≥3个月)
25
幼苗期(3个月>种植时间)
10
柑、橙
产前期(树龄<3年)
元/棵
15
初产期(3年<树龄≤5年)
60
盛果期(5年<树龄≤40年)
100
衰产期(树龄>40年)
50
香蕉、木瓜
挂果期
元/棵
41
挂果
成长期
元/棵
29
未挂果,高>1.3米
幼苗期
元/棵
10
高≤1.3米
(三)草木类补偿标准
类别
规格&类别
计费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经济林
种植年份≤2年
元/亩
2000
名贵树种按此标准的三倍补偿
2年<种植年份≤3年
2500
3年<种植年份≤4年
3000
种植年份≥5年
3500
自然灌木、乔木类
郁闭度0.2以上
元/亩
800
苗圃
用材类、果树类
元/亩
6000
苗圃按苗木种植面积计算搬迁费,不征收苗木。
观赏类
8000
名贵树苗类
10000
鲜切花
球茎类
元/亩
50000
百合、郁金香、剑兰等
其它鲜切花
30000
玫瑰、菊花、非洲菊等
草坪
高羊茅、早熟禾、三叶草等(生产的草坪)
元/平方米
8
一般
乔木
胸径<5公分
元/棵
30
1.乔木类系指泡桐、杨树、柳树、刺槐、八角等用材树种;
2.常青类、松柏类、观赏类等树种按乔木类对应标准的三倍补偿;观赏类树种主要指法桐、白腊、合欢、国槐、栾树、银杏、女贞等;
3.胸径测量位置为树高1.3米处;
5公分≤胸径<10公分
50
10公分≤胸径<15公分
80
15公分≤胸径<20公分
100
20公分≤胸径<25公分
120
25公分≤胸径<30公分
140
30公分以上
160
名贵树、观赏树
胸径<5公分
元/棵
50
名贵树种指:黄花梨、沉香、金丝楠、柚木、顶果木等树种。规模种植合理株数每亩不得大于33株,超过的不予补偿。(古树、名树以林业部门认定结果为准),
5公分≤胸径<10公分
100
10公分≤胸径<15公分
200
15公分≤胸径<20公分
400
20公分≤胸径<25公分
600
25公分≤胸径<30公分
800
30公分≤胸径<35公分
1100
35公分≤胸径<45公分
1400
45公分≤胸径<50公分
1700
胸径≥50公分
2000
古树移植费
胸径30厘米以下
元/棵
500
30公分≤胸径<50公分
1000
胸径50厘米以上
2000
粽叶
大丛
元/丛
60
中丛
40
小丛
20
竹类
勒竹、撑篙竹
元/条
5
规模种植达0.1亩以上的按种植面积计算补偿,补偿标准为3500元/亩。
单竹、苦竹
3
其他竹
2
甜竹(大丛)
元/丛
120
甜竹(中丛)
90
甜竹(小丛)
40
篱笆或围园
元/米
1.5
人工种植、长势整齐密实,起到护院作用
(四)药材等经济作物补偿标准
类别
规格&类别
计费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药用经济园
种植年份≥3年
元/亩
6500
3>种植年份≥2年
元/亩
5000
2>种植年份≥1年
元/亩
3500
1>种植年份
元/亩
2000
剑麻
5斤以下
元/株
3
按每亩种植合理株数不得超过330株,已实际清点数计算补偿,超出部分、枯死部分不予补偿。
5斤-10斤以上
元/株
5
10斤-15斤以上
元/株
8
15斤-20斤以上
元/株
10
20斤以上
元/株
30
茶园
三龄茶以下
元/亩
20000
四龄茶
元/亩
25000
说明:
1.上述补偿标准中单位为“元/亩”的,均为规模种植作物补偿标准,其余为零星作物的补偿标准。零星作物指利用房前屋后、宅旁隙间、田间地头、鱼塘塘基、村庄内等土地上零星种植的规模小于0.1亩,或者种植规模大于0.1亩但每亩棵数少于10棵以下的作物(不含已枯死植物)。
2.地上附着物及青苗在支付补偿费后,征地部门可直接处置。
四、征地拆迁补偿新、旧标准衔接有关问题意见
县自然资源局要对所有正在实施和即将实施的征地拆迁项目进行清理,做好新、旧标准衔接的解释工作,对新标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五、附则
(一)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原《宁明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7﹞5号)同时废止。
(二)补偿标准是指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综合补偿标准。
宁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 9月24日印发
●宁明2021征收补偿标准
●宁明县征地办
●宁明土地招拍挂成交价
●广西宁明县城市规划
●广西宁明县城最新规划
●宁明县最新地块
●宁明县国有土地拍卖
●宁明县征地办
●广西宁明县最近开工项目
●广西宁明县重大项目
内容审核:赵正群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广西《宁明县集体土地征收及拆迁补偿标准》2023年未做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