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市人民政府发布长青地块三(C组团)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附房屋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今日土地拆迁,征收政策转载

发布时间:2024-07-05 11:46:35 作者:圣运律师

吉林长春市人民政府发布长青地块三(C组团)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附房屋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关于  长青地块三(C组团)棚户区改造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的公告  第19号  为了公共利益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关于

  长青地块三(C组团)棚户区改造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的公告

  第19号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对长青地块三(C组团)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现将房屋征收决定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东起洋浦大街、西至新开西路、南自吉林大路、北止长青地块三(B组团)(详见《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图)

  二、征收主体: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房屋征收工作管理办公室

  四、征收实施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长青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实施时间: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实施

  六、拟签约期限:2021年8月22日至2021年9月21日

  七、搬迁期限:以通知为准

  八、权利和义务:房屋征收部门对拆迁户依法给予补偿;拆迁户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九、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将依法做出补偿决定。拆迁户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拆迁户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征收办公电话:0431-80781002

  特此公告。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7日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关于

  长青地块三(C组团)棚户区改造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经征求意见,拆迁户对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无异议,现予公布。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二道区人民政府拟对长青地块三(C组团)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房屋征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房屋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东起洋浦大街、西至新开西路、南自吉林大路、北止长青地块三(B组团)(详见《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图)。

  二、征收主体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房屋征收工作管理办公室

  四、征收实施单位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长青街道办事处

  五、房屋调查登记情况

  经调查,征收范围内涉及非住宅1家。

  六、征收补偿资金

  征收补偿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七、征收补偿

  (一)非住宅房屋补偿

  1.拆迁户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拆迁户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计算、结清差价。

  3.征收非住宅房屋,根据设备及物资等拆装、运输所发生的费用给予搬迁补偿。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具体补偿金额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4.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不动产证书记载或者经认定,房屋用途为生产、经营用房等非住宅房屋;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仍正常生产经营的;

  (四)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照《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执行。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在停产停业过渡期限内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拆迁户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应纳税所得额凭证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月)×停产停业期限(月)

  (2)拆迁户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凭证,或者提供的应纳税所得额凭证不能反映停产停业损失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权属登记用途、建筑面积计算:登记为商业、服务业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45元;登记为办公、生产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30元;登记为仓储等其他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20元。

  (3)非住宅房屋拆迁户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3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对拆迁户按月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期限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4)非住宅房屋被征收时闲置的,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二)未经登记建筑的补偿

  按照《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及相关文件办理。

  (三)其它

  1.征收区域内,拆迁户已达成房屋安置补偿协议的,拆迁户或者房屋承租人不得损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对于损坏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根据其损坏程度估价,在征收补偿费中扣除。

  2.对于涉嫌欺诈、套取征收补偿款的单位和个人,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对于历史遗留或特殊疑难问题,由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会议,研究确定。

  八、评估机构选定及时点

  (一)评估机构的选定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5日内,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拆迁户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邀请拆迁户、社区代表参加,以公开抽签方式选定评估机构。拆迁户不推选代表,或者不参与抽签的,由社区代表公开抽签选定评估机构。抽签过程与结果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

  (二)价值评估时点

  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三)评估报告公示

  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拆迁户公示7日。公示期间至少2名评估师进行现场说明解释。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屋征收部门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分户评估报告逐户送达。

  (四)拆迁户不配合评估的处理办法

  在房屋征收评估过程中,拆迁户不配合、不提供相关材料的,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权属登记参照同类房屋进行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拆迁户自行承担。

  (五)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处理办法

  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复核结果并送达。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九、拟签约期限

  2021年8月22日至2021年9月21日

  十、搬迁期限

  以通知为准。

  十一、达不成协议的处理办法

  房屋征收部门与拆迁户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依照《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拆迁户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道区征收办管理科电话:80781002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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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张曙光教授

来源:临律-吉林长春市人民政府发布长青地块三(C组团)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附房屋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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