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协议签完不履行,圣运帮助拿到1000余平安置房!

发布时间:2021-10-15 15:53:01 作者:

辽宁宋先生等人与征收方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说好的产权置换进行安置,多年过去征收方仍然履行不了。宋先生和家人多次去有关部门讨说法却无

辽宁宋先生等人与征收方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说好的产权置换进行安置,多年过去征收方仍然履行不了。宋先生和家人多次去有关部门讨说法却无果,在圣运律师的帮助下,案件终于取得了重大突破:在律师协助起诉当地管委会履行协议后,经法院调解,管委会按照协议履行安置职责,宋先生等人拿到了1000多平的安置房,现已签约交付。
 
案件:安置协议签订多年,却无人问津
 

辽宁宋先生的房屋土地在2011年因“棚户区改造”项目被征收。当年,宋先生响应政策,与管理委员会签订了两份《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还迁约1000平方米安置房。不料多年过去了,宋先生的房屋和土地早已被占用建起办公大楼,协议约定的安置房仍然没有交付。

 

时隔多年,相关单位负责人换了几茬,宋先生多次去寻说法却无果,无奈决定寻求律师的帮助,希望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圣运律师办案焦点

 

王有银律师表示,签订拆迁协议是土地征收过程中的核心环节,已签订协议是否有效也是本案的焦点。征收方必须对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负责,必须坚持起码的诚实信用原则或曰“信赖保护原则”。在履行协议约定义务这一基本法律原则上,征收双方应适用同等的标准,而没有双重标准存在的正当性。

 

查清事实后,王有银主任团队律师协助委托人宋先生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法院判决当地管理委员会履行安置职责。

 

在庭审中,被告提交答辩状认为时隔多年,已经超过起诉期限。

 

对此,圣运律师表示,因为被告不履行协议的行为处于持续存在的状态,原告的合法权利一直受到侵害,原告有权对被告一直未履行案涉行政协议的行为随时要求被告履行,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期限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督促行政相对人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和《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参照民事法律规范为三年。

 

并且,期间宋先生多次向被告提出履行请求,诉讼时效中断。因此,此次诉讼未超过起诉期限。

 

 
案件转机:积极调解,获得安置补偿!
 

 

随着法律程序的推进,征收方一改初始不愿意解决的态度,表现出了协商意愿,愿意和宋先生双方坐在一起就补偿落实一事进行协商。

 

最终,在办案律师的细心指导和审理法官的协调下,征收方履行了安置职责,宋先生也获得了千余平房产安置。

 
如何签好协议应对征收方不履行约定的情形?

 

来与行政机关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是一件好事儿,但是当被征收人与行政机关签约后,遇到行政机关迟迟未交付安置房或者支付补偿款的情况时,就会将被征收人带入困境之中。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不仅和律师的专业程度有关,也与此前是否签“好”密不可分。

 

在宋先生的案件中,值得肯定的是,宋先生与行政机关签署者了安置协议,权益从行政诉讼方面进行救济,有利于补偿的落实。

 

其次,协议签订过程中,明确涉及咱们自身重要利益的条款,例如安置房交付时间、安置房能否办证、安置房质量是否合格,停产停业损失等一定要约定违约责任,并具体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本案的宋先生并未约定交房时间和违约责任,其实是非常不利的,在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的过程中,违约责任是拆迁户日后可以获得足额补偿的重要保证,补偿协议当中约定违约金可以制约拆迁方不敢违约,也可以在拆迁方违约后使拆迁户获得较合理的补偿。

律师提示大家,协议的签订意味着补偿安置条件的认定,签完再后悔则非常被动。拆迁户若想在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避免因签订的补偿协议而承受财产损失,需要找到能够判定该协议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定事由,以此来确定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便失去约束力,拆迁户自然获得争取合理补偿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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