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棚户区改造注意了,房屋拆迁补偿这么算才对!

发布时间:2018-07-31 09:50:36 作者:圣运律师

随着政府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口号的发出,棚户区改造逐渐进入到公共的视野。不少棚户区改造所涉及的居民,都非

 
        随着政府“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口号的发出,棚户区改造逐渐进入到公共的视野。不少棚户区改造所涉及的居民,都非常关心相关的房屋拆迁补偿政策和法律规定。今天,圣运律师将为大家详细讲解关于棚户区改造的问题,教大家如何进行有效争取合法权益。
 
何为棚户区改造
 
        “棚户区”一般指简易房屋和棚厦房屋集中区,也即城市中结构简陋,抗灾性差即抗震、防火、防洪性差,居住拥挤,功能差、居住环境差、无道路、无绿化、无公共活动场地、采光通风差的房屋集中的地方。
 
        近几年,国务院大力倡导棚户区改造,而最高法也积极发言响应,棚户区改造是我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住房城乡建设部统计显示,我国在过去几年进行了大规模的棚户区改造,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也带来了不少弊端。棚户区改造是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百姓居住条件的一项重要手段,伴随着经济及城镇化的快速发展,棚户区改造的数量及速度也在逐年提升,棚户区改造本身是一件为百姓谋福祉的好事,有利于居民改善自身生活质量,但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安置补偿方面,一旦掺杂着违法的事项,棚户区改造的利弊将变得很难得以判断。
 
棚户区改造如何补偿
 
        棚户区的土地性质分为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土地用地。对于国有建设用地的征收,我国已经颁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这部法规当中详细规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权限,程序,补偿的标准,法律责任等等。对于集体土地房屋的征收,我国的《土地管理法》也进行了相关规定,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该部法律并不能够有效的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所以在实践当中,对于集体土地房屋的征收拆迁一般都会比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处理,除了这些专门的法律法规之外,我国也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总体上来讲在征地拆迁这方面我国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从以上可知,棚户区改造的补偿内容与其他地区拆迁补偿的内容基本一致: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奖励性补偿费、其他费用:搬家补偿费,设备迁移费,过度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等。
 
棚户区改造中集体土地上房屋如何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2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的,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的区域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那么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棚户区改造中,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方式,通常也是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货币补偿
 
        由于棚户区特殊的地理位置,即位于城区内,如果完全按照农村集体土地上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的话,会大大降低被拆迁人的生活水平。
        因此,在实践中,补偿标准可以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标准,即可以参考周边的市场房地产价格,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产权置换
 
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产权置换的标准。
 
总之,棚户区改造必须按法律的规定的进行,按法定的流程改造,按法定的标准补偿。莫忘改造的初心是改善棚户区住户的生活水平,同时严禁打着棚户区改造的名义进行商业开发。确保棚户区改造可以真正惠泽棚户区住户。
 
补偿不合理的情况下,被征收人一定不要着急签字,应当联系拆迁律师介入,争取公平合理的拆迁补偿。在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后,要尽快启动司法程序,不可拖延,超过法律规定的争取合法权益时效。
 
当对补偿协议不满意时,不少被征收人采取拖延的态度或是进行不理智的争取合法权益。事实上以上的争取合法权益方式都是不理性的且属于下下策。任何争取合法权益行动都是有诉讼时效的,一味拖延极易错过最佳争取合法权益时机,而不理性地围追胁迫更容易使自己陷入囹圄,得不偿失。圣运律师提示大家,当认为自己补偿不合理时,应当及时与拆迁方谈判,谈判不成不可拖延,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进行争取合法权益,掌握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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