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信息公开案例:打开信息公开申请的正确方式

发布时间:2018-06-21 18:25:30 作者:

摘要 申请政府信息应当认准门 找对人,实践中,很多公民因为不知道向谁申请、怎样申请相关信息,感到一脸茫然,要不就不了了之,要不

摘要

       申请政府信息应当“认准门  找对人”,实践中,很多公民因为不知道向谁申请、怎样申请相关信息,感到一脸茫然,要不就不了了之,要不就错过了申请的最佳时机。申请政府信息没有认准门,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往往由申请人自己承担,所以,找对公开政府信息的“人”很重要。 

基本案情 

       申请人何先生、邓先生、林先生均为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某镇某村村民,居住在安顺绿色动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安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以下简称涉案项目)300米范围内。2016年10月8日,为核实涉案项目的合法性,申请人向贵州省环保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贵州省环保厅公开涉案项目的《竣工环境验收决定》。2016年10月24日,贵州省环保厅作出《答复书》,告知申请人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已改为登记备案制,请向项目业主单位申请公开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资料。申请人认为,贵州省环保厅作出的《答复书》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侵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遂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申请复议。 

复议决定

       复议机关受理该申请后,经审理,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撤销贵州省环保局作出的《贵州省环境保护厅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由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案件解读 

一、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是什么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的或获取的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这就意味着,政府信息既可以由行政机关自身制作而成,也可以通过其他机关或相对人提供而成为政府信息。

1、主动公开的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了各级政府应当主动公开及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主要是涉及相对人切身利益,需要相对人广泛知晓或参与,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信息。

2、依申请公开的涉及个人利益的信息。

      尽管政府是信息的最大控制者和拥有者,但是,政府信息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数量之大可想而知,因此,就算政府是“上知天文 下知地理 ”,也不可能将公开的信息做到面面俱到,使得每个人想要的信息都能主动公开,因此,对于信息覆盖范围不广泛、涉及公共利益不明显或者仅涉及部分个人利益的,申请人在必要的时候,应当自己向政府申请。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因此,行政机关对于涉及公民个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这部分信息,依照公民的申请公开。

       本案中,根据贵州省环保厅发布的《关于实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备案表(试行)的通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已于2016年9月12日起改为备案制。因此,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涉案项目《竣工环境验收决定》实际上已不存在。但安顺绿色动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已根据新的要求向贵州省环保厅提交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备案表(试行)》及相关备案资料,且已完成备案。贵州省环保厅已获取、保存相关信息。上述信息属于政府信息范畴,贵州省环保厅应依法告知申请人。 

二、应当向谁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

       申请政府信息应当“认准门  找对人”,实践中,很多公民因为不知道向谁申请、怎样申请相关信息,感到一脸茫然,要不就不了了之,要不就错过了申请的最佳时机。申请政府信息没有认准门,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往往由申请人自己承担,所以,找对公开相信政府信息的“人”很重要。政府信息公开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即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公开负责;行政机关从相对人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均指定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因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也应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向其他机构甚至向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个人提出,都不符合法律的要求,由此带来的耽误、丢失等不利后果,应当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案中,贵州省环保厅已获取、保存相关信息。因此,作为政府信息的保存者,贵州省环保厅具有告知、公开该政府信息的义务。

 

三、什么时候才能获得信息!(行政机关答复)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日。

        此外,该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因此,在涉及第三方权益时,政府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这个过程经过的期限,不应当计入规定的答复的法定期限内。

 

四、申请内容不可模棱两可!

       在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有权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因此,申请若想及早地获取关系个人切身利益的信息,一定要明确申请内容,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提出申请。《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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