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里职工,买了单位的集资房,但没办房产证。之后遇上拆迁,没和拆迁方达成协议,房子就被拆了。她不服诉至法院
一家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里职工,买了单位的集资房,但没办房产证。之后遇上拆迁,没和拆迁方达成协议,房子就被拆了。她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判拆除违法,并支付拆迁补偿费。
这事发生在广西钟山县。某中心是当地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后对单位的住房进行住房改革。
周女士是单位的一位技术人员,2007年,她与某中心签订《协议书》约定:以7000元购买院内住宿楼三楼东面房屋;购买此房只有使用权,无产权,使用期限为70年。
2016年,钟山县实施城区棚户区改造,某中心片区列入改造范围。某中心办有房产证的21户住户均与县棚改办签订了拆补协议,周女士所住的房屋因其没有房产证而没有达成协议。
2017年9月,县棚改办以周女士所住房屋属于公房,对该房屋没有所有权不予安置补偿为由,会同有关单位将周女士的私有物品清点搬离至单位仓库处,并拆除了该房屋。
周女士不服,诉至法院。法院一审认为,某中心与周女士签订了《协议书》,周女士通过向其单位购买取得了涉案房屋的相关权利。县政府因棚户区改造拆除周女士的该房屋,周女士有取得补偿的权利,钟山县政府应当依法进行补偿。
法院还称,周女士购买该房屋后,没有通过公房管理机构审批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且在购买协议中也明确约定周清珠只有使用权无产权,即周清珠不享有房屋的全部权利。因此确定钟山县政府应当对拆除周清珠该房屋进行适当补偿。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钟山县政府拆除周女士住房违法,并支付周女士拆迁补偿费。
钟山县政府不服,上诉称周女士购买的是房屋使用权,使用期限为70年,所支付的7000元类似于房屋租金,其不是原始取得或购买取得房屋,没有房屋所有权,无权取得补偿费用。
县政府还称,周女士租用公房,未参加房改未取得房产证,而同单位的21户干部职工均支付了3-5万不等的购房款,所支付的房款远比周女士多,并已办理房产证。房屋的性质不同,两者显然不具有可比性。一审判决我府支付拆迁补偿款,损害了国家财产利益。
二审法院认为,钟山县政府拆除周女士住房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一审法院已确认违法,县政府二审中未提异议,不再审查。县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棚户区改造,对某中心宿舍楼进行拆除,应当依法对位于宿舍楼内的涉案房屋给予拆迁补偿。周女士作为房屋使用权人并实际占有该房屋,有获得安置补偿的权利。
法院终审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表示,周女士作为承租公产房的合法权益主体,其享有居住使用权属不容否定。公有住房使用权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公有房屋享有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该权利应属于用益物权。《物权法》规定,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规定获得相应补偿,周女士有获得安置补偿的权利。
“公产房承租使用权是我国特殊体制下特有的公房租赁制度的产物,具有社会福利性质,与一般租赁合同承租使用权性质不同。拆迁案件中,这类案件我们代理的不少,拆迁户不懂的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