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去世后家里遇拆迁,妻儿申请信息公开被拒......

发布时间:2020-06-09 09:08:34 作者:

一对夫妻,丈夫去世后,家里的房遇上拆迁。儿子申请信息公开,县政府专门安排人员与他谈话,并未明确作出书面信息公开答复。妻子也申请信

    一对夫妻,丈夫去世后,家里的房遇上拆迁。儿子申请信息公开,县政府专门安排人员与他谈话,并未明确作出书面信息公开答复。妻子也申请信息公开,也没回复。后诉至法院,法院判确认政府未予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行为违法。
 
    这是山西运城稷山县的事。张女士与宁先生是夫妻。丈夫宁先生去世后,在县职工新村留下75㎡的住房一套。
 
    2016年始,县里要进行棚户区改造。政府发布公告,决定征收大佛文化园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并制定了大佛文化产业园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宁先生的这套房在改造范围内。
 
    2017年11月,张女士儿子小宁先生通过EMS向稷山县政府申请信息公开。2018年1月,小宁先生又以母亲张女士的名义向县政府申请信息公开。
 
    具体申请公开的信息包括,大佛文化产业园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征收补偿的决定书、征收补偿方案、房屋拆迁许可证等等。
 
    稷山县政府于收到小宁先生要求信息公开的申请后,专门安排人员与小宁先生谈话,但并未明确作出书面信息公开答复。对于张女士此前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称未收到,也未做出答复。
 
    张女士不服,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小宁先生以张女士的名义申请信息公开后,县政府未履行告知义务。县政府并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法院还称,县政府虽未履行针对张女士的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但其在诉讼中已将与张女士申请的与该项目相关的政府信息全部予以公开,再判决被告履行信息公开的职责已无意义。
 
    故,法院判决确认稷山县政府未予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行为违法。
 
    当事人一方上诉。张女士说要求公开的专家论证会议记录、风险评估报告及风险等级,上述信息属于征收实施过程中的信息,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政府拒绝公开。
 
    县政府答辩称,无须重复公开信息。张女士在一审中请求公开的信息,除不应公开的信息外,政府均已向包括张女士在内的公众公开,且在本案一审审理中再次向张女士代理人公开。

    二审法院认为,征补偿方案系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依法应当公告的内容,政府没有依法进行公告,程序违法。但鉴于在一审审理中被上诉人已向法庭提交了该方案,上诉人已获知方案的内容,再判令公开已无必要。故应确认县政府不履行公开该信息的行为违法。
 
    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表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无论政府信息能否提供,行政机关都应当作出回应,都有告知的义务。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本案中稷山县政府未履行告知义务,并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在拆迁案件中,申请信息公开只是‘万里长征’中的第一步。老百姓最终想要的还是合理的安置和赔偿。要达到一个好的结果,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王有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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