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拍卖会上买的厂房被拆除了,纠纷旷日持久

发布时间:2020-04-28 09:24:03 作者:

2004年从拍卖会买来的厂房,赶上拆迁了。王先生没想到,这拍卖来的厂房会给自己带来一场旷日持久的纠纷。时过境迁,别说法律规定变了,连

    2004年从拍卖会买来的厂房,赶上拆迁了。王先生没想到,这拍卖来的厂房会给自己带来一场旷日持久的纠纷。时过境迁,别说法律规定变了,连当初的拆迁办都没了。今天,圣运律师和您聊一起这样的案件。

    2004年,天津人王先生在河北泊头市产权转让服务中心组织的拍卖会上,竞买取得“泊头市服装厂房地产及存货”,并就双方签署的成交单进行了公证。

    2006年,泊头市胜利街一带进行旧城改造,泊头市拆迁办为泊头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颁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许可建投公司作为拆迁人对包括王先生竞拍所得房屋在内的胜利街区域房屋实施拆迁。

    建投公司因与王先生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向泊头市拆迁办申请裁决。2008年7月,泊头市拆迁办裁决王先生应补交房屋契税,拆迁方给予货币补偿248万余元及设备搬倒费。

    2009年3月,泊头市拆迁办作出决定书,认为王先生不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决定撤销之前作出的行政裁决。后王先生竞拍所得的房屋被拆除。

    2014年8月,王先生向沧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泊头市政府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责令其履行行政职责。沧州市政府责令泊头市政府作出行政裁决,但泊头市征收办作出的拆迁行政裁决书王先生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时过境迁,泊头市拆迁办撤销了,改为泊头市房屋征收办公室。而在其他的诉讼中,法院已经认定泊头市拆迁办作出的拆迁行政许可存在多处违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泊头市征收办是泊头市政府内设机构,无行政主体资格,其作出拆迁行政裁决的法律责任应由泊头市政府承担。

    本案涉及的城市房屋拆迁及行政裁决始于2006年,拆迁行政裁决的合法性应适用当时有效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进行审查。

    根据上述法规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在房屋拆迁许可证已被确认违法的情况下,泊头市征收办作出行政裁决缺乏法律依据,且泊头市征收办应按照以上规定履行送达、审核、调解、核实标准、集体讨论等程序后,才能作出新的拆迁行政裁决,泊头市征收办在作出拆迁行政裁决时没有履行拆迁行政裁决所规定的程序,显属违法,应撤销。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有多年的承办拆迁案件的法律经验,他表示,当时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条规定了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时应履行送达、审核、调解、核实标准、集体讨论等法定程序,而本案中泊头市政府提交的产权调查、房地产估价报告、工作协商笔录等证据材料,均属于泊头市拆迁办在作出行政裁决期间的工作内容,泊头市征收办在作出拆迁行政裁决时未履行法定程序,显属违法。

    “这个案子,我注意到当事人没有聘请律师。而实际上,这种旷日持久的纠纷,往往涉及到新旧法规的适用问题,情况比一般案件更加复杂。虽然王先生挺幸运,最终打赢了,但我相信,如果他有律师助力,可能会更加不一样。”王有银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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