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胜诉,公共利益就有重大损失了……

发布时间:2020-04-10 17:03:46 作者:

一审法院虽然确认了拆迁办审核材料不严、裁决程序不当的事实,但同时说了:这事要是判你胜诉,公共利益就会有重大损失了,而且你看其他户

    一审法院虽然确认了拆迁办审核材料不严、裁决程序不当的事实,但同时说了:这事要是判你胜诉,公共利益就会有重大损失了,而且你看其他户都签了拆迁协议,怎么就你不同意呢。于是,拆迁户被判败诉了。

    所幸,二审法院河北唐山市中级法院纠正了一审判决,改判拆迁户胜诉。今天,圣运律师以案说法。

    为改善职工住房,河北某煤炭集团建房区域进行棚户区改造,其中涉及庞老太家的房子。

    古冶区征地拆迁办公室(后改为唐山市古冶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对庞老太家的房屋评估后,经某集团林西社区服务中心申请,古冶区征地拆迁办公室作出行政裁决书,裁决估价补偿、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共计11万余元,限庞老太自裁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搬出。

    庞老太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拆迁办行政裁决书内容违法,予以撤销。期间,老人病故,其子马先生作为法定继承人参加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棚户区改造是国家对危旧住宅小区改造的一项特殊政策,是一项惠民、利民的幸福工程,虽然拆迁办在作出裁决的过程中,存在对社区服务中心提供的申请材料审核不严、裁决程序不当的问题,但这只是程序瑕疵。该区域有居民近250户,仅有3户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其他户都签了协议,得到安置。

    据此,在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表明了态度:虽然被告作出的裁决存在一定问题,但为了避免造成公共利益的重大损失,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就这样,马先生的诉讼请求,被判决驳回了。这个结果显然不能让马先生接受,他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查明,某集团下发的通知中,对安置补偿方式及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安置补偿有产权置换、货币补偿等四种方式。

    二审法院唐山市中级法院审理后,终审判决撤销行政裁决书,责令唐山市古冶区房屋征收办公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法院为何会改判?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作出法律分析说,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特定情形外,应允许被拆迁人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本案中,唐山市古冶区征地拆迁办公室作出的行政裁决书,只载明了货币补偿方式及补偿金额,没有提供产权置换方式,不符合《开滦集团公司建房区域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剥夺了被拆迁人选择产权置换的权利。拆迁办作出裁决书时,对提交材料审查不严,也不符合《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条第(五)项的规定。

    “这个案件说明,如果拆迁过程中拆迁方违法,以公共利益为借口去规避责任是行不通的。面对这种情形,被拆迁人应该保持信心,争取合法权益到底,如果遇到疑难困阻,可向专业拆迁律师求助。”王有银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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