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郑先生在合法承包地上修建了厂房等附属设施,进行生产经营。近几年,郑先生的这一组项目也因该项目被纳入到征收范围内。本来秉持着支持
吉林郑先生在合法承包地上修建了厂房等附属设施,进行生产经营。近几年,郑先生的这一组项目也因该项目被纳入到征收范围内。本来秉持着支持的态度,郑先生也认为该项目是便民利民的好事。未曾想到,根据征收部门提供的评估结果得出的补偿数额,与郑先生的期望值相差甚远。期望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的郑先生,来到圣运律所寻求帮助。
最终在律师的协助下,通过信息公开等调查途径,发现了此次征收的违法端倪,并积极争取了重新评估的机会,郑先生最终获得了近700万的满意补偿,不到一年就圆满结案!
随着当地经济发展,郑先生在承包地上合法建设厂房以及相关的附属设施,也及时办理了相关的营业执照。生意进展风生水起,郑先生却得知了由于某综合性项目其厂房被纳入征收范围内的消息。
随着征收进程的推进,征收部门相关人员也与郑先生就安置补偿事宜进行了沟通,但一直未与郑先生达成一致意见。听说周边已有人签订协议获得补偿,考虑到厂房的大型设备、人工等多方面的成本,郑先生决定请已有十余年征拆维权经验的圣运律师介入该案,期望在律师的协助下能获得满意的结果。
听完郑先生介绍案情,王有银主任接下委托,第一时间制定了办案策略。时机有利,介入及时,王有银主任希望通过挖掘本案中的关键点,赶在涉案房屋被强制拆除之前,为郑先生赢取协商补偿的筹码。
根据案情和多年来的办案经验,王有银主任在让办案律师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随后,团队律师根据办案策略,先向三级政府分别发送律师沟通函,了解案件情况,寻求协商契机。与此同时,也向三级土地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申请信息公开,了解关于案涉项目的立项、规划、土地批准、征收批复等信息。通过回复圣运律师发现,案涉项目虽确实存在,但由于征收项目推进进程过快,项目相关批复还未下发。随着维权的开展,项目批复也随之下发,在律师的协助下,郑先生了解到了案涉项目的具体信息。
王有银律师表示,本案是在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开展维权进程的案件,在维权过程中需要更加注意土地征收程序方面的调整。《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征地之前,征收部门应先将征收范围、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公告,听取大家意见。大多数人不满意,可以听证、修改,然后保障资金到位。等大家认可签字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申请征收土地。
也就是说,新法对土地征收程序更为细化,使得土地征收的规定更加的健全和科学。这一细化的规定,能够有效规范有些征收部门为推进征收进程不听证、不公告,强制征收的行为。拆迁户也可以直接以此为依据,辨别征收程序的合法性,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维权开展的过程中,圣运律师也一眼识破补偿未达到郑先生预期的关键性点在于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中对郑先生部分大型设备的评估方式有误。圣运律师随即协助郑先生申请了评估复核,以合理的方式对厂房内的大型设备进行再次评估。
针对评估方式,圣运律师提示大家,评估机构认定房屋价值一般需要根据评估对象以及当地的市场的实际状况。法律规定评估方法的有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等等。
市场法根据被征收房屋周边市场价格来确认,要求对评估对象客观合理。如果当地房地产交易并不发达,就不再适合选用市场法。收益法参照房地产价值未来的收益,来确定实际价值,适用于具有潜在收益价值、对未来的收益以及风险在一定期限内是可以控制的房地产,停产停业损失通过该方法也能够被评估出来。成本法是按照被评估房地产重新构造的成本价格进行评估,不仅违反公平补偿的基本原则,还无法保障生活水平不降低。实践中,征收方往往会选择补偿最低的成本法。这就需要拆迁户面对评估这样的重要环节,牢牢把握维权机会,参与评估机构的选定,选择符合房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在每个环节都要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
在协助郑先生维权的过程中,圣运律师团队办案的专业作用得到充分体现。由于东三省突发的疫情状况,导致针对征地批复提起的复议程序、针对安置方案提起的听证程序都不得不被中止。圣运律师深知委托人心中滋生的不安情绪,在寻求案件突破点的同时,一边不断与征收部门寻找协商契机,尽力保障郑先生的财产权益在获得补偿前不受侵犯。一边与当事人定期沟通,汇报协商进展,安抚其焦灼情绪。由于村里没有安置养老,考虑到郑先生未来的养老保障问题,圣运律师为郑先生制作了《养老保险安置申请书》,期望征收部门在安置补偿中能囊括该项费用。
在律师的指导下,郑先生与征收部门经过多次协商,就安置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满意的补偿协议,获得了近七百万的安置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