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好补偿协议后,被告知想要安置房拿钥匙还得交钱

发布时间:2020-02-15 12:26:54 作者:

河南省商丘市某村村民黄先生的房屋被征收,在签订补偿协议后,区政府却告诉他需要按照交房公告缴纳一定费用,不缴纳就不给安置房钥匙,黄

    河南省商丘市某村村民黄先生的房屋被征收,在签订补偿协议后,区政府却告诉他需要按照交房公告缴纳一定费用,不缴纳就不给安置房钥匙,黄先生不服,提起诉讼。

    实践中,签好补偿协议后遭遇征收方“变卦”了,这怎么办?今天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结合一个最高院案例为你解读这一问题。

签好的补偿协议“变卦了”不交钱拿不到安置房钥匙

    河南省商丘市某村村民黄先生与睢阳区政府房屋征收部门签订了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约定区政府应当在协议签订后30个月内交房并不收取任何费用。

    其后,商丘市睢阳区某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发布交房公告,要求黄先生按照交房公告所列收费项目和金额缴费,否则不向黄先生交付安置房的钥匙。

    黄先生对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商丘市睢阳区棚户区改造指挥部交房公告无效,判令睢阳区政府(简称区政府)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无条件向黄先生交付安置房钥匙,判令区政府支付安置补偿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支持了黄先生的请求。

    区政府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河南高院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区政府不服, 向最高院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并对本案予以再审。

 法院:征收方不得为被征收方行使权利设定不当限制

    最高院经审查认为,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后,区政府负有按照约定履行协议的义务,一、二审中区政府主张黄先生未按照公告内容缴纳相关费用,导致案涉安置房无法交付的理由不能成立,其以此拒绝向黄先生交付安置房钥匙的行为属于拒绝履行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形,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最终,最高院驳回了区政府的再审申请。


圣运律师说

    该案中,最高院明确指出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均负有按照约定履行协议的义务,征收方不得为被征收人行使权利设定不当限制。否则,可能导致协议约定内容无效,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征收过程中,签署征收补偿协议时拆迁户往往容易没有选择权,征收方设置不当限制的情况时有发生,若拆迁户依法签订协议后久久未获偿或想要获得补偿还需缴纳各种费用的情况,这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建议及时求助于专业拆迁律师,专业律师可以帮助拆迁户精准找到征收过程中拆迁方“违法行政”的证据从而争取到有利的谈判地位,更好地实现争取合法权益目标。并且通过提起诉讼等法律手段,可以要求征收方履行补偿协议。征收方不按照补偿协议内容履行补偿,属于违约,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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