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宅夜晚被偷拆成废墟,征收方被判行为违法

发布时间:2021-01-05 10:55:16 作者:圣运律师

在房屋征收决定纠纷一案正在审理尚未完结的情况下,征收方在夜晚偷偷将曹女士等人名下的3间房屋拆成了一片废墟,屋内的财物亦不知去向。

  在房屋征收决定纠纷一案正在审理尚未完结的情况下,征收方在夜晚偷偷将曹女士等人名下的3间房屋拆成了一片废墟,屋内的财物亦不知去向。当被拆迁人遭遇偷拆时应当如何争取合法权益?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拆迁诉讼王有银律师和大家一起看看这个案件。

 
  2018年6月,济南市某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决定对该区零散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并确定该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为房屋征收部门,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曹女士等人名下的3间房屋均属于征收范围内。
 
   2019年2月,某区政府对曹女士等人名下的3间房屋分别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同年5月的一天晚上,在双方尚未签署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征收方对曹女士等人名下的3间房屋实施了拆除。随后,曹女士等人一纸诉状将征收方告上法庭。
 
  曹女士等人诉称,在房屋征收决定纠纷一案二审正在审理、尚未完结的情况下,济南市某区政府于2019年2月28日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同年5月15号,曹女士等人发现其房屋竟被偷拆成为一片废墟,屋内的财产亦不知去向,经与附近人员了解后得知,其房屋于12号晚20点左右被征收方拆除。
 
  对此,征收方辩称,2018年7月29日,为了获得最高额搬迁奖励,上述被拆房屋共有人在可享受最高搬迁奖励期间将被房屋空房交付至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并在空房验收单上签字确认。被征收人及其相关权利人向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签订空房验收单,即视为已将房屋交付给征收部门,征收方有权组织实施拆除。同时,虽有其他被拆迁房屋共有人在签约期限内虽未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但基于其在签约期限内已交付涉案房屋,征收方仍然给予了按期搬迁与提前搬迁最高奖励费用。补偿决定书中未没有合法手续性剥夺其他共有人的权益。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征收方与曹女士等被拆迁房屋共有人并未就涉案房屋签订补偿协议,且某区政府已于2019年2月对涉案房屋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征收方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拆除涉案房屋之前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及履行拆除房屋所需相关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即拆除涉案房屋,故判决征收方实施的拆除行为违法。
 
  对于该案,资深征地王有银律师表示,根据《行政没有合法手续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没有合法手续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应当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签订补偿协议,在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被征收人又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补偿决定行使行政复议或诉讼权利,或者经行政复议、诉讼,复议机关、人民法院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予以维持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没有合法手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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