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8-06 19:35:57 作者:圣运律师
黄陂罗汉香店村拆迁,黄陂罗汉香店村拆迁问题,主要涉及到拆迁补偿标准、补偿方式以及拆迁流程等方面。以下是根据相关法律依据和法律知识,对这些问题进行的详细解答:一、拆迁补偿标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拆迁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
黄陂罗汉香店村拆迁问题,主要涉及到拆迁补偿标准、补偿方式以及拆迁流程等方面。以下是根据相关法律依据和法律知识,对这些问题进行的详细解答:
一、拆迁补偿标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拆迁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并应确保公平。
武汉市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还会考虑到土地被征用前3年的平均年产值,以及是否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等因素。这些都将在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具体规定。
二、拆迁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接受货币补偿,其金额将依据评估结果确定。
产权置换:被征收人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计算、结清与被征收房屋的差价。
结合型补偿:在某些情况下,为了更好地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可能会采用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方式。
三、拆迁流程
调查核实与逐户走访:拆迁人在收到征地批文后,需对征地范围内的常住人口和房产情况进行核实,并逐户走访被拆迁人,了解其拆迁愿望。
编制拆迁计划与申请拆迁:根据核实情况制定拆迁计划和方案,然后向当地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领取拆迁许可证。
发出拆迁公告与签订协议: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应公布拆迁相关信息。随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签订拆迁协议。
实施拆迁:被拆迁人搬迁后,拆迁人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和期限内实施拆迁。
综上所述,黄陂罗汉香店村的拆迁工作将遵循上述法律法规进行,确保被征收人的权益得到公平、合理的保障。具体补偿标准和方式将依据当地政府制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
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土地共分为三类:
一类区片区片范围:滠口、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武湖、前川。
补偿标准:耕地:47250元/亩;菜地:51975元/亩;果园:51975元/亩;茶园:51975元/亩;精养鱼池:51975元/亩;林地:51975元/亩;未利用地:47250元/亩。
二类区片区片范围:天河、祁家湾、罗汉、三里桥、六指、横店、大潭。
补偿标准:耕地:43050元/亩;菜地:47355元/亩;果园:47355元/亩;茶园:47355元/亩;精养鱼池:47355元/亩;林地:47355元/亩;未利用地:43050元/亩
三类区片区片范围:李集、长岭、木兰乡、王家河、蔡榨、木兰山。
补偿标准:耕地:38850元/亩;菜地:42735元/亩;果园:42735元/亩;茶园:42735元/亩;精养鱼池:42735元/亩;林地:42735元/亩;未利用地:38850元/亩
四类区片区片范围:蔡店、姚集。
补偿标准:耕地:34650元/亩;菜地:38115元/亩;果园:38115元/亩;茶园:38115元/亩;精养鱼池:38115元/亩;林地:38115元/亩;未利用地:34650元/亩。
二、需要注意的地方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武汉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各地标准不一,详情请咨询当地拆迁部门。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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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吴海丽律师
来源:头条-黄陂罗汉香店村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