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专属管辖的范围,房屋买卖是否适用房屋专属管辖: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发布时间:2024-08-06 11:58:06 作者:圣运律师

房屋专属管辖的范围,房屋专属管辖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降低或丧失其性能和使用价

一、房屋专属管辖的范围

房屋专属管辖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降低或丧失其性能和使用价值的地面附着物,如土地、矿山、建筑物等。将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规定为专属管辖,是各国民事诉讼法的通行做法。

二、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港口作业是指船舶进出港口进行调度、装卸货物、排除障碍等作业。港口作业所造成的纠纷,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指海事法院)管辖,这有利于法院调查、勘验、了解情况,及时、正确地裁判。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之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遗产是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在确定“主要遗产”时,一般以不动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地;动产有多项的,则以价值高的动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地。

综上所述,房屋专属管辖的范围主要包括因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纠纷以及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这些规定确保了相关纠纷能够由具有直接联系和专门知识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从而提高了司法效率和判决的准确性。

二、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属于专属管辖

法律分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三、房屋买卖是否适用房屋专属管辖

法律并未明文规定,但根据最新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可以推定不属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那么,哪些是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呢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那么,哪些是属于“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呢

政策性房屋有很多,如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房、市场运作房、限价商品房、危房改造住房、城中村改造住房等等。

由此可以推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必须由房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专属管辖案件。

专属管辖内容: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降低或丧失其性能和使用价值的地面附着物。如土地、矿山、建筑物等。将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规定为专属管辖,是各国民事诉讼法的通行做法。

(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港口作业是指船舶进出港口进行调度、装卸货物、排除障碍等作业。港口作业所造成的纠纷,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指海事法院)管辖。有利于法院调查、勘验、了解情况,及时、正确地裁判。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之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遗产是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在确定“主要遗产”时,一般以不动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地,动产有多项的,则以价值高的动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的。

与调解、仲裁这些诉讼外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相比,民事诉讼有如下特征:民事诉讼是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它既不同于群众自治组织性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也不同于由民间性质的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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