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效用地认定及处置政策?,低效用地认定及处置政策: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发布时间:2024-08-02 19:26:00 作者:圣运律师

低效用地认定及处置政策?,安徽省计划于2022—2023年,全面查清全省批而未供、闲置和工业低效土地情况,建立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工作台账,形成工业低效土地处置清单,编制完成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一地一策”制定分类处置方案,依法依规开展清

一、低效用地认定及处置政策?

安徽省计划于2022—2023年,全面查清全省批而未供、闲置和工业低效土地情况,建立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工作台账,形成工业低效土地处置清单,编制完成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一地一策”制定分类处置方案,依法依规开展清理处置工作;全省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年处置率不低于15%,全省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年下降率达到5%,工业用地亩均税收力争年增长10%以上。到2024年底,全省工业用地亩均效益、亩均税收明显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全面提升,重大项目用地保障能力显著增强。省级以上开发区综合容积率不低于1.0,其中国家级开发区综合容积率不低于1.2。

低效用地如何界定?可行的评价指标有一、低效用地界定范围:

城镇低效用地是指城镇中布局散乱、设施落后、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的存量建设用地,包括低效产业用地(含工业、仓储、物流、科研等用途,下同)、低效商业用地、旧城用地、旧村用地和其他低效用地等五类。

1、  低效用地的范围

(1)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

(2)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用地;

(3)“退二进三”产业用地;

(4)布局散乱、设施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城镇、厂矿和城中村等。

总结城镇低效用地是指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已确定为建设用地中的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的城镇存量建设用地,且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协议收回和依法转让,这是采用频次最高的两种处置措施。

法律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 (四)明确改造开发范围。本文件规定的城镇低效用地,是指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已确定为建设用地中的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的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用地

二、低效用地具体处置办法

1.限期动工。对超过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但未满一年的违约宗地,可向土地使用者下达《责令限期动工通知书》,要求必须在三个月内动工。项目动工时用地单位要书面通知国土资源部门现场确认。

2.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3.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

4.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后再开发建设,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5.协议有偿收回。对企业无法完成开发的,可协商有偿收回,纳入政府储备。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可按不高于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以复利测算土地增值收益确定收回价格;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协商确定土地收回价格。

6.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置换土地。

7.缴纳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一年、不足两年的,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

8.无偿收回。因企业原因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政府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9.法律法规和各地规定的其他方式。

用地处置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原则。闲置土地、低效用地清理认定和处置必须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置适当,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既要依法依规,又要尊重历史,充分考虑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以用为先、分类处置原则。以促进土地的重新利用为主要目标,根据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的宗地特性、产生原因和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做到"一地一策"分类处置。

(三)盘活存量、节约集约原则。对清理出来的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科学制定处置方案,最大限度提高土地利用水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低效用地认定及处置政策

法律分析:城镇低效用地是指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已确定为建设用地中的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的城镇存量建设用地,且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协议收回和依法转让,这是采用频次最高的两种处置措施。

法律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 (四)明确改造开发范围。本文件规定的城镇低效用地,是指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已确定为建设用地中的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的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用地;“退二进三”产业用地;布局散乱、设施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老城区、城中村、棚户区、老工业区等,可列入改造开发范围。现状为闲置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等,不得列入改造开发范围。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城镇低效用地的标准,严格控制改造开发范围,对弄虚作假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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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王学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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