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收储的定义是什么,土地收储是什么意思呀: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发布时间:2024-08-01 23:29:14 作者:圣运律师

土地收储的定义是什么,土地收储就是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简称。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是地方政府和国土部门顺应“经营城市,经营土地”的需要所进行的我国土地制度创新的一个重要成果。应该说,这几年来,通过实施土地收储及招拍挂,在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改善城市基

一、土地收储的定义是什么

土地收储就是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简称。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是地方政府和国土部门顺应“经营城市,经营土地”的需要所进行的我国土地制度创新的一个重要成果。应该说,这几年来,通过实施土地收储及招拍挂,在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土地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性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们也要看到,任何一种制度的变迁,都需要相关的制度予以相应的完善和匹配。否则,这个新的制度在推进过程中的所产生的负面作用就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改革的深入而日渐显现出来。

土地收储步骤:

为保障市区土地收储工作的顺利进行,依照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流程。

基本原则土地收储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计划、规划先行的原则:在征收补偿工作中,坚持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市区范围内的旧城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危陋住宅区改建及其他需要进行土地收储的项目,适用本流程。

编制计划

(一)旧城区改造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公益事业项目,下同):辖区政府或有关部门对拟实施项目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申请,并填报项目基本情况登记表后,纳入土地收储项目库,经筛选后列入土地收储计划(草案)。

(二)城中村改造项目:辖区政府对拟实施改造的城中村项目编制年度计划,经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审核后,报市土地储备中心列入土地收储计划(草案)。

(三)危陋住宅区项目:辖区住房保障部门对拟改建项目编制年度计划,向市危陋住宅区改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市危陋住宅区改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报送市土地储备中心列入土地收储计划(草案)。市土地储备中心汇总提报的土地收储项目,编制土地收储计划(草案),并与市规划局对接调整,由市规划局出具摸底红线图。土地收储计划经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后,抄送市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等有关部门及各辖区政府。对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项目,按规定上报纳入。

土地收储计划每半年调整一次,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年终尚未实施完毕的项目可转入下年度计划。

二、土地收储是什么意思呀?

土地收储就是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简称。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是由政府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市场机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通过收购、回购、置换和征用等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利用和存储后,以公开招标、拍卖出让方式供应土地,控制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的制度。

土地收储得条件有哪些

土地收储得条件包括:

1、未利用的国有土地;

2、经依法处理后收回的各类违法用地;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4、无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

5、未登记土地使用权的公益设施用地、非经营性的公共设施用地和基础设施用地;

6、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

7、市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后暂不供应的新增建设用地;

8、为实施国土空间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决定收回的国有土地;

9、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划拨土地;

10、因流转价格低于基准地价20%,市人民政府行使优先收购权取得的土地;

11、市人民政府通过置换取得的土地;

12、其他经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储备的国有土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三、土地收储是什么意思呀

一、土地收储是什么意思

1、土地收储就是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简称。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是由政府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市场机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通过收购、回购、置换和征用等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利用和存储后,以公开招标、拍卖出让方式供应土地,控制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的制度。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二、土地收储得条件有哪些

土地收储得条件包括:

1、未利用的国有土地;

2、经依法处理后收回的各类违法用地;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4、无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

5、未登记土地使用权的公益设施用地、非经营性的公共设施用地和基础设施用地;

6、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

7、市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后暂不供应的新增建设用地;

8、为实施国土空间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决定收回的国有土地;

9、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划拨土地;

10、因流转价格低于基准地价20%,市人民政府行使优先收购权取得的土地;

11、市人民政府通过置换取得的土地;

12、其他经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储备的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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