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更新项目可以征收土地吗,城市更新是拆迁吗: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发布时间:2024-08-01 19:31:11 作者:圣运律师

城市更新项目可以征收土地吗,城市更新项目可以征收土地。城市更新项目通常涉及对旧城区的改建、基础设施的升级以及公共环境的改善等,这些都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一、城市更新项目可以征收土地吗

城市更新项目可以征收土地。


城市更新项目通常涉及对旧城区的改建、基础设施的升级以及公共环境的改善等,这些都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这其中包括了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因此,城市更新项目作为旧城区改建的一种形式,可以依法进行土地征收。


在实施征收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原则,确保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这包括制定详细的征收方案、进行公告和听证、与被征收人协商补偿等环节。同时,要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和妥善的安置。

二、城市更新土地使用权规定是什么

城市更新土地使用权规定是每年关于土地使用权这方面的规定都是会有所更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届满后,有两种处理方式:

1、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

在一般情况下,政府应批准续期使用。按照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政府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外,对申请续期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予以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得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根据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这就是说,国家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也无偿收回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是什么?

1、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另外,加油站、加气站用地为二十年。

2、出让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宗地号、面积;

(三)土地使用年期及起止时间;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数额、币种、交付方式及时间;

(五)交付土地的时间;

(六)规划、市政设计要点;

(七)项目竣工提交验收时间;

(八)市政设施配套建设义务;

(九)使用相邻土地和道路的限制;

(十)建设附属、附加设施的项目及义务;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当事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出让合同应附上宗地图,作为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条件包括哪些?

(一)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

1、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近期建设与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2、符合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相关政策,属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及《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其他用地等;

3、取得规划选址和土地审查意见;

4、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经计划部门批准立项;

6、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部门的审查。

(二)以协议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

1、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近期建设与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2、符合以协议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相关政策;

3、政府投资项目须经计划部门批准立项;

4、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部门的审查;

5、属城市更新项目的,建筑物拆除和房地产证注销工作已完成,且申请主体已取得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确认文件。

(三)以招拍挂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

申请人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用地的中标人、竞得人或摘牌人,并签署了成交确认书。

(四)临时用地:

1、为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或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地质勘察需要临时使用土地。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临时用地的,建设工程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取得其他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2、未列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3、不影响近期建设与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实施。

三、城市更新是拆迁吗

一、城市更新是拆迁吗

1、城市更新并不等于拆迁。拆迁一般是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

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房屋拆迁补偿一般包括哪些

1、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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