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纠纷存在的主要原因,拆迁纠纷的原因有哪些?拆迁纠纷应该如何解决?: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发布时间:2024-08-01 05:45:14 作者:圣运律师

拆迁纠纷存在的主要原因,1、当前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之间的矛盾随着经济的发展,物价、尤其是房价飞涨,通货膨胀与日俱增,建房的成本也在每年递增,而且征地开发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理所当然的也会水涨船高,综合各方面的因素,补

一、拆迁纠纷存在的主要原因

1、当前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之间的矛盾

随着经济的发展,物价、尤其是房价飞涨,通货膨胀与日俱增,建房的成本也在每年递增,而且征地开发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理所当然的也会水涨船高,综合各方面的因素,补偿的标准也应该跟上时代的步伐。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征地拆迁的补偿价格往往低于应补偿标准,项目指挥部和拆迁人员为缓和这一矛盾,不得不通过明补和暗补相结合的方式适当提高补偿标准,但乱开政策口子又导致征地拆迁秩序混乱,引发更多的矛盾。

2、法律、政策宣传不力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不少干部一味的追求拆迁进度而弱化了法规与政策的宣传工作,群众因对法律及政策的理解不透,造成群众心里不踏实,从而对征地拆迁工作消极懈怠,甚至还有少数工作人员本身就不懂法律和政策,在与群众做工作时信口开河,胡乱表态,增加了工作的难度。

3、执行政策不公

在拆迁工作中执行标准掺杂人情,有弄虚作假现象。新区建设过程中,对违章建筑查处时松时紧,逐渐演变成老百姓心中已经没有合法建筑和违章建筑的区别,违章建筑如雨后春笋,屡禁不绝。在滨江的征地拆迁过程中,一些干部为了赶进度,将违章建筑有条件的调整按照合法进行补偿。但这一规定执行起来又产生弊端,即部分遵纪守法没有搭建违章建筑或者搭建违章建筑面积少的和搭建面积多的相比,吃亏多了。结果显失公平,增加了其他宗地征地拆迁工作的难度。

4、拆迁工作透明度不强

拆迁部门对被征对象资料不公开,群众质疑拆迁工作的公正性;集体部分的补偿款数额不公开,处置不明;还有补偿款不能及时发放到位;安置房迟迟不能落实及违规发放安置房指标等。

5、拆迁工作人员行为不规范

干群矛盾日益激化,少数干部、拆迁工作人员方法简单粗暴,对待拆迁户、接待来访群众不热情;回答群众问题语气态度生硬。引起群众对抗情绪。个别干部敏感性不强,在矛盾初期未及时主动介入、化解,且工作方法简单,只堵不疏,最终让不稳定因素升级,造成越级访或集体访。

二、拆迁的原因

法律分析:1.棚户区改造 棚户区改造是利国利民的工程,适用于国有土地上,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

2.城中村改造 城中村被称为都市里的农村,指农村村落在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全部或大部分耕地被征用,农民转为居民后仍在原村落居住而演变成的居民区。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拆迁纠纷的原因有哪些?拆迁纠纷应该如何解决?

拆迁纠纷的原因有哪些?1、征收程序存在违法现象,征收地块未经有权机关审批即开始征收程序,或是存在不张贴征收公告等不透明行为;2、补偿安置的标准不依法制定,未经审批或听证,致使补偿标准明显不合理;3、因历史遗留问题致使房屋产权证明缺失,征收部门以此降低补偿或者强拆房屋时有发生;4、补偿协议签订不明确或是签订后不依约履行,致使拆迁后续纠纷发生。拆迁纠纷应该如何解决?(一)行政裁决对拆迁人与被拆迁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拆迁条例》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拆迁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的内容包括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二)依法起诉若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60日内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为了不影响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了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情况下,诉讼期间可以不停止拆迁的执行。(三)强制拆迁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如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拒绝执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裁决,《拆迁条例》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必须以裁决为前提。对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可以依法强制拆迁。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执行,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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