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的工作机制是什么,棚户区改造政策: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发布时间:2024-07-31 08:57:48 作者:圣运律师

棚户区改造的工作机制是什么,为加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设立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指挥部及办公室。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统筹协调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研究决策相关工作规划、政策措施及重大事项,协

一、棚户区改造的工作机制是什么

为加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设立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指挥部及办公室。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统筹协调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研究决策相关工作规划、政策措施及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领导小组关于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的工作部署,组织制定工作计划,指挥协调重点改造整治事项。领导小组和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重大项目办。

建立协调联动的市区两级指挥体系,统筹全市工作,落实属地负责制。各区县政府要按照市级工作机制模式,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一、如何对棚户区改造政策解读?

1、棚户区定义

棚户区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房屋密度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交通不便利、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包括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根本上是一项民生工程,目的是要解决住房条件最困难的那部分群众的住房问题。

2、棚户区改造主要原则及改造方式

由群众自愿申请,采取货币补偿方式,不进行土地安置的政策,禁止自拆自建。改造方式根据需要可选择成片改造或者一家一户零星改造,零星改造以栋为基本单位。

3、“三个优先”改造原则

坚持货币补偿安置意愿达100%的项目优先改造、改造意愿达100%能够成片改造的项目优先改造、年代久远破旧的棚户区(危旧房)项目优先改造。

4、棚户区改造政策时限

棚户区改造是一项阶段性政策,我县棚户区改造时限为2016-2018年。

5、棚户区改造的范围

县城棚户区改造范围为县城建成区范围内住房简陋、环境较差、年代久远、安全隐患多的区域。

二、棚户区改造的政策

法律分析:棚户区改造,是中国政府提议并组织实施制定《棚户区征收标准》,各地政府严格按照《棚户区征收标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针对于城镇中,历史遗留的集中成片危旧住房、破房烂院,户距拥挤不堪,公共设施无法配套,消防出行、生产生活存在明显公共安全隐患的旧村旧城,本着解决群众出行、住房安全、生产宽敞、生活便利、公共安全能够应急保障和环境卫生能够保洁等城市农村历史顽疾,消除公共安全隐患、优化生产生活环境,解决一大批困难家庭住房与社会发展不适应等问题,是一项民心工程,完善棚户区项目周边道路、广场、教育、商业等基础配套设施,提升居住环境中的人气指数,在改造棚户区的同时带动了城市整体环境的改善,促进了生产生活、就业、养老等社会问题的解决,产生了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的综合效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第十一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分别组织编制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第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二十三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

第二十四条 新建铁路编组站、铁路货运干线、过境公路、机场和重要军事设施等应当避开市区。

第四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设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三、棚户区改造政策

法律分析:以净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事如下优惠政策:

(一)土地储备中心对危房棚户区土地实行收购,以净出让方式供地。净地出让后获得的出让收益,扣除按规定缴省的费用后,专项用于支付银行贷款本息和毛地收购资的周转以及危房棚户区安置房建设。

(二)安置房住宅用地实行土地行政划拨,对改造后的房屋纳入产权产籍管理,办理商品房房照。商服用地实租赁供地。

(三)安置房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以费还贷项目除外)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50%收取(项明细附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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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黎雪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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