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更新实施主体是什么意思,城市更新实施主体是什么意思?: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发布时间:2024-07-31 04:04:05 作者:圣运律师

城市更新实施主体是什么意思,城市更新单元内项目拆除范围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所有权利主体通过以下方式将房地产的相关权益移转到同一主体后,形成单一主体:(一)权利主体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成立或者加入公司。(二)权利主体与搬迁人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一、城市更新实施主体是什么意思

城市更新单元内项目拆除范围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所有权利主体通过以下方式将房地产的相关权益移转到同一主体后,形成单一主体:

(一)权利主体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成立或者加入公司。

(二)权利主体与搬迁人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三)权利主体的房地产被收购方收购。属于合作实施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单一市场主体还应当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签订改造合作协议。

一、集体商标特点有什么

集体商标的特点:

1、权利主体。集体商标的所有权不属于单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是集体组织,即由多个企业组成的组织、协会或者其他组织;

2、权利取得要件。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管理的特殊事项;

3、权利行使。集体商标权的行使是分离的,即注册人享有所有权,但不使用;

4、许可使用。只允许注册人所属成员使用集体商标,不允许非集体成员使用;

5、转让和权利转让。集体商标原则上不允许转让,新方法修改转让,但规定受让人应当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实施条例》规定;

6、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集体商标应当包括使用管理规则。

二、侵害姓名权的式方有哪些

侵犯姓名权的方式大致有以下几种: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的姓名。它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干涉他人决定自己的姓名,强迫他人命何名或者不命何名;二是干涉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强迫他人使用或不使用正式姓名;三是干涉他人改变自己的姓名,强迫他人改变或不改变自己的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未经权利主体的同意或授权,擅自以权利主体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从事不利于权利主体、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即是盗用他人姓名的行为。

(3)假冒姓名。假冒他人姓名是冒名顶替、冒充他人姓名进行活动,如使用他人的姓名填写旅店的登记表格,以他人的姓名进行社交活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六条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十七条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二、城市更新政策

法律分析:文件中提到城市更新主要内容包括完善生活功能、补齐公共设施短板,完善产业功能、打造就业创新载体,完善生态功能、保护修复绿地绿廊绿道,完善人文功能、积淀文化元素魅力,完善安全功能、增强防灾减灾能力。

法律依据:《重庆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对我市城市建成区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整治提升的活动。

主城都市区范围内的城市更新工作适用本办法,其他区县(自治县)城市更新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城市更新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改革创新、统筹推进,以人为本、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更新主要内容包括完善生活功能、补齐公共设施短板,完善产业功能、打造就业创新载体,完善生态功能、保护修复绿地绿廊绿道,完善人文功能、积淀文化元素魅力,完善安全功能、增强防灾减灾能力。

三、城市更新实施主体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城市更新单元内项目拆除范围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所有权利主体通过以下方式将房地产的相关权益移转到同一主体后,形成单一主体:(一)权利主体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成立或者加入公司。(二)权利主体与搬迁人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三)权利主体的房地产被收购方收购。属于合作实施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单一市场主体还应当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签订改造合作协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十七条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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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更新实施主体确认的程序

什么是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

城市更新实施主体确认属于以下哪种行政行为

城市更新实施主体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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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更新申报主体和实施主体

城市更新实施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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