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协议后未获补偿,征收方有权拆除房屋吗?,房屋征收时,补偿协议未达成一致,是否可以先行拆房?: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发布时间:2024-07-30 20:53:48 作者:圣运律师

签订协议后未获补偿,征收方有权拆除房屋吗?,拆迁过程中,出于征收进度的压力,征收方往往会发布比较令人心动的拆迁奖励、过渡安置费等,被征收人基于丰厚的奖励便与征收方签署了拆迁相关协议,但签订协议后被征收人没有收到房屋安置补偿,这段时间内征收方

一、签订协议后未获补偿,征收方有权拆除房屋吗?

拆迁过程中,出于征收进度的压力,征收方往往会发布比较令人心动的拆迁奖励、过渡安置费等,被征收人基于丰厚的奖励便与征收方签署了拆迁相关协议,但签订协议后被征收人没有收到房屋安置补偿,这段时间内征收方直接拆除了被征收人的房屋,合法吗?

以案说法:

李先生系宝鸡市xx区xx镇陈家村村民,在该组拥有宅基地并建有房屋。2013年12月,宝鸡市xx区旧城改造领导小组发文成立了陈家村城改办,对陈家村进行城中村改造。2015年9月16日,李先生作为乙方与甲方陈家村城改办签订《拆迁过渡协议》。该协议约定了过渡费和搬迁费、奖励的金额,同时约定乙方应在2015年10月15日前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交付房屋钥匙,交由甲方实施拆迁。2015年10月2日,李先生将房屋腾空并向陈家村城改办交付住房钥匙。2016年9月11日,陈家村村委会组织实施拆除了李先生的房屋。但李先生并未收到关于房屋的合理补偿,李先生不服拆除房屋的行为,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宝鸡市xx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xx区政府)强拆其房屋的行为违法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征收单位在对土地和房屋征收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拆迁原则,依法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补偿。在被征收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的情况下,行政机关若要实现强制搬迁和拆除,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获得人民法院准许强制执行裁定前,行政机关没有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权利。本案中,xx区政府在李先生腾空房屋并交付住房钥匙后实施拆除房屋的行为,从形式上看似乎是依照协议的行为,也不违背李先生的意愿。但这种貌似自愿是建立在被征收人李先生并没有获得实质补偿的基础上。李先生受政府许诺奖励政策的影响,与城改办签订了《拆迁过渡协议》,但未约定房屋补偿金额,并未对李先生作出实质性补偿安置。xx区政府以此作为拆除房屋的依据,不符合先补偿、后拆迁原则的立法精神,不利于全面保护被征收人切身利益。因此,xx区政府在没有完成安置补偿工作,又没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拆除李先生的房屋,违反法律规定。

二、被征收人未签订补偿协议,房屋却被拆迁方强制拆除

导言:

在征收过程中,如果在未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也未获得任何补偿安置的情况下,政府未征得被征收人的同意,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就属于强制拆除。对于政府的强拆行为,被征收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案情简介:

原告王女士在安徽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拥有合法房屋。其所在的社区被纳入阜阳市淮河路绿化提升和颖上南路拓宽改造项目拆迁安置范围之内。因王女士认为房屋及附属物的拆迁补偿、人口安置不合理,一直未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

2015年7月18日、2017年4月18日,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开发区执法局两次将王女士房屋予以拆除。王女士在委托本所律师代理后,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二被告开发区管委会、开发区执法局两次拆除原告的房屋,未提供强制拆除的相关证据,既未作出行政决定并送达,也未告知当事人诉权和起诉期限,属于未履行正当法定程序。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履行了法定强制拆除程序。二被告的拆除行为依法应当确认违法。

裁判结果:

确认二被告于2015年7月18日、2017年4月18日强制拆除原告王女士房屋的行为违法。

律师点评:

行政征收中行政机关是没有强制征收执行的权力的,是否强制执行应由人民法院裁定,否则,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的行为就是违法的。此时,被征收人便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在实践中,面对这些违法行为需要专业从事房屋征收领域的律师进行指导操作,否则缺乏法律知识的被征收人往往找不到违法行为的关键之处,也自然可能无法获得法院有力的支持。北京一讼律所律师从事征地拆迁领域十几年,代理了全国各地上千件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如有征地拆迁维权需要,欢迎后台私信联系或到所垂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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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房屋征收时,补偿协议未达成一致,是否可以先行拆房?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必须先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然后才能进行房屋拆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搬迁或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禁止采取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尚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那么就不得进行房屋拆迁。在拆迁房屋之前,必须先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结语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尚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那么就不得进行房屋拆迁。在拆迁房屋之前,必须先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否则,将被征收人置于法律风险之中。同时,如果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其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拆迁房屋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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